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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1月17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剑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11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科协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协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适时修订条例很有必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及说明在省人大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发送至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同时专门就有关问题在武汉市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专家的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科协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并将修改稿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部分两院院士及一批科技工作者,进一步征求意见。2011年元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的必要性。1996年我省率先制定的科协条例,在全国产生了积极影响,之后全国先后有1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同类的地方性法规。在当前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和国家对科协的特殊作用十分重视,2008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明确提出,科协是党的群众工作和国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科协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同时,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普及法,对发挥科协作用从法律上予以明确。省委、省政府也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为了体现党和国家以及我省对科协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协的工作任务,建立新时期加强科协组织建设,增强科协服务能力,促进科协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原条例许多不适应的方面重新修订,对于更好地发挥科协在推动科技事业和科普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体现我省科教大省和实施科教兴鄂战略十分必要。
二、关于条例修改的思路和结构安排。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内容重点不够突出,条款之间逻辑性也需要调整,建议修改完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中的内容作较大修改和重新调整。在内容上进一步明确科协的任务,强化科协的职能作用;在结构安排上,按照科协工作的性质和组织、政府和社会的支持、科协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要求、科协的经费资产及人员管理等四个大的方面,对条例的条款内容重新进行了调整布局,以使条例的调整范围更加清晰、框架结构更加合理、重点内容更加突出。
三、关于科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定位。有些委员提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定位,应与党和国家的总体要求、法律规定以及湖北实际紧密结合,表述得更完整、准确一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修改为:“科协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科技咨询、人才举荐,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促进科技普及与推广,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
四、关于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科协工作的促进和支持。有些委员、地方提出,科协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做好科协工作,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条例中应进一步明确、充实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推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技创新以及科普示范助力新农村建设作为目标考核的内容,研究解决科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科协依法履行职责,为科协开展各项工作创造条件。二是对科普经费的财政保障措施予以完善。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应当重视、关心、支持科协工作,在人员、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科普、科技创新等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关注科学、关注创新,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科普工作的经费保障。有些委员和单位对修订草案中“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普经费投入应在各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平均0.5元的基数上增长”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建议不作具体数额规定;也有的委员提出我省人均科普经费投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甚至低于中西部省份的水平,这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科技实力不相称,应当调整支出结构,实行更加积极的投入政策。经与省政府办公厅专题就此进行沟通,并参照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经费投入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将经费保障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科普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一般预算支出中按本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均科普经费逐步达到和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政府表示将在条例实施后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进一步加大对科普经费的投入。(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六、关于科协的主要职能作用。有些委员、科技工作者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对科协的职能作用表述的不够全面,应该根据新时期的任务,尤其是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科协的工作职能,突出工作重点。要紧扣推进自主创新和提升科普水平两大主题,把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青少年等作为工作重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科协工作职能重新进行梳理,并重点调整充实以下内容:一是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园区建设以及重要合作发展事项,开展项目合作、专题论坛、成果示范、科技咨询、人才引荐等活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二是发挥学术交流对自主创新的重要促进作用,推动科技工作者以及科技工作者与决策者之间的交流。三是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科普组织的指导、帮助和扶持,提高基层科普组织的科普能力和水平。四是引导和支持科技工作者深入农村,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诊断、科技培训等活动,普及推广农业科技知识、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发挥科技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五是加强与企业的科技协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六是会同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在中小学及青少年中广泛开展科普活动,培养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掌握基本的科学知识和技能,增强科技素养和实践能力。七是积极开展科研能力和成果的科学评价,举荐创新人才,推动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八是建立和完善与科技工作者的联系、服务机制,组织和团结科技工作者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传播、转化及应用提供支持和帮助。(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七、关于学会工作。有的委员提出,各类学会在我省科技创新和科普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草案中应当增加相应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科协所属学会是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科协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所属学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加强对学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类学会的依托单位应当支持学会开展活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学会在本系统、本行业科技活动中的作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中的其他一些条款作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