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6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1年8月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30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针对性更强,已较为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司法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8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中“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表述是否准确;也有委员提出,对其他社会法律援助活动是否应当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上位法的规定,表明政府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和主导力量。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法律服务活动,虽然尚不属于上位法直接调整的范畴,但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并依法开展。为了更准确地体现上述精神,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二款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一句修改为: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
二、有的委员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四条中的“省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修改为“省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也有委员提出,不仅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有关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也应当专款专用;还有委员建议,法律援助经费及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该条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七条中增加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为学校法学教师和法学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律援助提供法律依据。据此,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支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不够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一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时,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五、有些委员建议,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效率,应当加强省、市、县、乡法律援助机构之间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信息平台建设,共享法律援助信息资源。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分二款表述,将第二款表述为:“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互联互通的法律援助信息平台,实现法律援助信息资源共享,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四条)
六、有的委员建议,将食品安全产生的民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也有委员建议,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申请人的时间上限;还有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有关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表述不够清晰,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追缴法律援助经费的对象不明确。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在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痴呆和精神病人”,也有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公、检、法机关或者监狱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规定是否合适;还有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相互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限规定能否延长等。鉴于上述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一致,建议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及文字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1年10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