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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9-27 03:1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5月1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制定的,对加强我省动物疫病防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畜禽养殖生产方式的转变,新的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不断发生,对畜牧业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动物防疫任务异常艰巨。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随后,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也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立法计划争取审议的项目。

今年2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湖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法规案。按照国家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辉的率领下,分别赴宁夏、甘肃、青海三个畜牧大省(区)和宜昌市、恩施州进行了立法调研。农村委员会还将修订草案提前寄送给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5月13日,左雄中同志主持召开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

农村委员会认为,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进行修订,是畜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适应上位法的变化,很有必要。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意见:

1、要在修订草案中体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坚持和完善"以钱养事"的新机制。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要分清动物防疫工作的不同性质,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原则,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基础工作,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该由政府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政府应全面履行职责;可以由市场提供服务的,则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2、为了推进我省畜牧业发展,建议修订草案中增加对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者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规定。

3、修订草案应充分体现对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如第四章中,规定养殖者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需要,有义务强制扑杀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义务;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养殖者也可能有动物应激死亡的损失。为了保护养殖者的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建议增加关于政府补偿的具体规定,其补偿标准应当是动态的,并提前公告,避免事后扯皮。

4、修订草案应强化管理部门的责任,建议增加管理部门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动物防疫方面指导与培训的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应增加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等职责的责任条款。

5、修订草案第六章动物诊疗中未涉及发生动物诊疗纠纷的仲裁处理办法,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