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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7-26 01:4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3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修订后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赞成将条例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对委员审议意见及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随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补充以下内容,并注意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一是促进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二是创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三是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四是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录用、教育、培训、考核机制;五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觉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说明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