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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2年5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陶慧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由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并公布施行。原实施办法出台后,对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生活状况,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近年来,我省在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一些好的经验,有必要将这些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因此,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很有必要的。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后,根据相关要求,省残联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小组在结合我省残疾人工作的实践和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在反复讨论和研究、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全省残疾人和残联系统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将征求意见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法制办收到后,征求了省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到武汉、鄂州、宜昌、荆门、天门市进行调查研究,在反复协调、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报请省政府审议。2012年5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5月16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订草案的基本结构
修订草案共九章,比原实施办法增加一章,包括总则、社会保障和服务、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将原实施办法“福利与环境”一章列为“社会保障和服务”、“无障碍环境”两章。修订草案共54条,比原实施办法多11条。
四、修订草案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
修订草案将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结构上,将其作为第二章;在内容上,用较多条款来进行规定。第十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特定残疾对象的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作出专门规定。如对有重度残疾人的贫困家庭,要优先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危房改造等。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条,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对城市残疾人和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生活建设问题
残疾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远远多于健全人,他们享受起码的正常文化生活需要依靠特殊的扶持。为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修订草案在多处作了相应的规定。如第四十条规定“出版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出版单位组织编写和出版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盲人的需要设立盲人读物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省、市两级电视台应开办电视手语节目”。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城乡健身公共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三)关于残疾人事业的经费保障问题
修订草案中涉及残疾人事业保障与发展的经费共三项。一是财政经费,二是福利彩票公益金,三是体育彩票公益金。关于财政经费问题,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这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作出的规定。为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加大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事业的倾斜,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作此规定的理由,一是中发[2008]7号文件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有明确要求;二是鄂发[2009]10号文件有明确规定;三是外省有类似规定。
(四)关于特殊岗位津贴问题
原实施办法规定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特殊教育津贴可计入退休金。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特殊教育津贴可计入退休金”。即将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的条件从满25年修改为满15年。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原规定“门坎”过高,实践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大都是在其他岗位工作多年后转入特殊教育岗位的,因而能享受这一待遇的人很少,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降低“门坎”后,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老师加入特殊教师队伍行列。
(五)关于无障碍环境
为了给残疾人出行和社会交流提供更好的便利,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修订草案增加了“无障碍环境”一章,主要从“交通无障碍、住宅无障碍、无障碍服务”三个方面增加了有关规定。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出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创造无障碍条件,并完善有关规定。政府应当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的无障碍环境改造提供资助。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