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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11-21 08:1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许克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现就《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战略支点条例(草案)》)起草情况作说明。

一、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是将省委关于构建战略支点的重大决策转变为法律规范的必要措施。构建促进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是胡锦涛总书记对湖北发展的科学定位和殷切期望,是新时期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和总任务。2005年以来,省委做出了一系列有关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了将这些决策部署转变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发挥其规范、引领和推动战略支点建设的重大作用,有必要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

(二)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是将全省开展战略支点建设的成功探索加以总结、提升和推广的必要途径。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在构建战略支点的具体实践中,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摸索到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此外,沿海发达地区和中部地区兄弟省份在推动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值得我省在构建战略支点中学习借鉴。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可以将这些措施、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提升,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相对固定下来,有利于其在全省范围内的推广和运用。

(三)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是调整和解决战略支点建设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问题的必要依据。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是我省未来较长时期内的战略总任务。而为完成这一战略总任务,就必须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这就必然会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遇到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可以为调整和解决这些利益关系和矛盾问题提供法规依据。

二、《战略支点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去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刘友凡副主任主持召开立法协调会,将起草《战略支点条例》的任务交由省发改委负责。会后,省发改委立即成立起草专班,花了半年多的时间,在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两次视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有关讲话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并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战略性、纲领性、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起草了《战略支点条例(初稿)》。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战略支点条例(征求意见稿)》,然后印发部分市(州)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专门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听取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知名专家意见。先后九易其稿,于今年4月形成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战略支点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又在省内外开展了立法调研,并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州)、县(市)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了《战略支点条例(草案)》, 7月2日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会后,省政府法制办又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作了修改。

战略支点条例是一个综合性的地方立法项目,国内和省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起草的难度很大。对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自始至终都高度重视,并及时给予指导。在起草过程中,刘友凡、任世茂副主任多次带队到市、州和外省调研,对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指导意见。7月9日,省人大财经委还主持召开了《战略支点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任世茂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

三、《战略支点条例(草案)》有关内容说明

(一)关于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内涵(草案第三条)。什么是重要战略支点,如何建设重要战略支点,是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建议高度概括,有的建议写细一些,也有的建议涵盖主要的目标任务和发展路径。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到支点条例的纲领性特征和立法的一般表述规律,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及其目标任务和发展路径采取了简明扼要、分层表述的方式,使战略支点建设的主要内涵和路径清晰、明了。

(二)关于战略布局(草案第二章)。为了充分体现中央和省委在战略支点建设上的决策部署,“战略布局”按照“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的内在逻辑,依次对“两圈一带”总体发展战略、“一主两副”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四基地一枢纽”产业发展战略、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设区域合作战略以及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载体建设作了比较全面、完整的规定。同时,明确这个战略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构建战略支点的总目标、国家和省域主体功能区规划,不断进行丰富和完善。

(三)关于产业支撑(草案第三章)。建设发达的现代产业体系是构建战略支点的主要任务,也是战略支点立法的重点内容。省第九次党代会从功能定位和产业内涵的角度,提出了“四基地一枢纽”产业发展战略。草案在这一战略基础上,依据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和定位,优化三次产业结构”的原则,结合湖北实际,提出了从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来构建支撑战略支点建设的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

(四)关于改革创新和协调发展(草案第四、五章)。为了在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方面为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着加快对内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宗旨,草案设立了改革创新专章,对区域协作、部省合作和国际合作,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财税体制、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做出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同时,为适应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从文化事业、生态保护、民生和社会事业、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以及协调“三化”发展等方面作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

(五)关于考核监督(草案第六章)。为了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考核监督机制方面设定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强化了省及省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的监督,建立了定期评估制度。同时,为了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还设定了免责条款。

以上说明,连同《战略支点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