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6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11-21 08:1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7月1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做好《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国家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财经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12年5月,财经委员会会同省发改委先后赴江西省、安徽省进行立法考察。2012年7月9日,财经委员会与省发改委联合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听取了相关法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学者以及知名律师对条例(草案)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任世茂出席了论证会。

7月11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洪主持召开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第53次会议,对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财经委员会认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是胡总书记和中央对湖北战略地位、作用的科学定位和殷切期望,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总目标。制定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就是要把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全省人民意志,非常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同时,财经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条例(草案)名称。地方法规名称应使用法律用语,同时也要精准,突出立法核心内容。建议对条例(草案)标题斟酌修改。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充分发挥本省在资源、区位、科技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修改为“充分发挥本省在区位、产业、科技、资源和综合实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第二款中通过立法规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快于、好于、优于其他省市的表述不妥,建议修改。

三、条例(草案)规定了省人民政府的职责,但对相关部门和省以下地方政府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规定较少,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法律责任,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四、条例(草案)第三条与第十八条关于“四基地一枢纽”的表述不一致,建议修改。

五、条例(草案)中有关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完善社会救助和救灾应急体系等内容与构建中部崛起战略支点关联度不强,建议简化修改,突出重点内容。

六、鉴于条例(草案)属于促进性立法,建议增加激励保障章节,通过法规确立的激励保障机制,促进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构建中部崛起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七、条例(草案)用语应符合立法规范,表述准确易懂。如条例(草案)第三条中“组织、调动和发挥”“努力”等不是法律用语,第十条“核心引擎”不易把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襄十随”“宜荆荆”外省来鄂人员看不懂等等,建议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