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6号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11-21 08:1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商务厅厅长   周先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环境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环境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在前不久闭幕的省第十次党代会上,李鸿忠书记在报告中指出,既要重视改善硬环境又要大力提升软环境,努力使湖北成为全国发展软环境最优地区。这充分体现了省委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高度重视。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与加强发展环境立法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前者是方向、是目标,后者是关键、是保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省经济获得快速发展,正在向更高目标迈进,经济发展环境总体也在不断改善。全省上下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具体实践中,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探索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但是,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制约因素,与创建全国最优发展环境的目标和要求还有差距。

我们必须加强发展环境立法,总结和提升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针对发展环境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调整、解决,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并在此基础上发挥立法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中的引领、促进作用,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撑。

二、《环境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去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要抓紧研究包括《环境条例》在内的三项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立法,建议由我厅牵头起草《环境条例》草案,获得省委同意。根据省人大立法安排,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专班、积极推进工作

为使立法工作有序进行,我厅及时组建《环境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并主动向省人大财经委和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指导和帮助。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苏晓云,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友凡、任世茂等领导同志就起草工作分别多次听取我厅工作汇报,耐心给予指导。领导的重视和关心增强了我们开展工作的信心和决心。针对我省经济发展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根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总体要求,我们明确了本次草案起草的指导思想,制订了工作方案,认真推进立法各项工作。

(二)开展立法调研、广泛收集资料

去年10月,我们赴四川等中西部省份进行了立法考察。今年2月,任世茂副主任率省人大财经委和我厅草案起草专班人员赴浙江省广泛走访政府、企业、商会和有关市场,深入调查了解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浙江省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做法与经验。通过这些考察和调研,我们对所到省市和地区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政策和措施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同时,我们还通过信函调研、咨询专家学者等形式和途径,广泛收集省外相关立法资料。

(三)认真征求意见、完善草案

去年11月底,我们拟订出《环境条例(草案)》初稿,后根据调研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改。为不断提高草案质量,我们在书面征求全省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立法工作座谈会”,邀请省直有关部门、武汉市有关单位、部分企业和院校负责人参加会议,就“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究竟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优化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应采取哪些主要措施”等问题展开讨论,并听取参会人员对《环境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在消化吸收全省多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后形成《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送审稿,正式提交省政府。

(四)参加集中修改、配合开展咨询论证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我厅《环境条例(草案)》送审稿后,又收集了大量相关资料,并会同我厅及省发改委先后到孝感、黄石、鄂州、襄阳等地进行立法调研,赴天津滨海新区、河南中原城市群进行考察;向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同志汇报立法的总体思路;期间,还以多种方式就修改后的草案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政府、企业界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又根据省第十次党代会的精神作了重要修改。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后,我厅配合省人大财经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到黄石等地进一步听取修改意见,努力为《环境条例(草案)》的不断完善和早日出台尽心尽力。

三、关于《环境条例(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已提请审议的《环境条例(草案)》,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完善,数易其稿。现在的草案共分为七章,五十一条。《环境条例(草案)》共7章51条,以“少、简、便、公、信、廉”为核心,主要从政府、市场主体、社会三个方面出发,分别设置了权力规制、公共服务、社会参与、监督保障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着力实现经济发展环境的法制化、规范化、高效化、公开化、诚信化和廉洁化。现将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指导思想

围绕推动湖北战略支点建设和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着力解决我省市场经营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政服务效率,以及执法司法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崇尚发展,尊重财富,宽容失败,以发展为中心的良好氛围,通过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等体制机制,优化法制环境、服务环境、投资(创业)环境、经营环境、生活环境、信用环境、舆论环境和廉洁环境等在内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权力规制问题

根据调研情况,尤其是企业问卷调查统计结果,经济发展环境中反映最多的问题是政府行为不规范。政府掌握着公权力和公共资源,又是主导并承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主要责任。草案着重从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方面,规制行政决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坚持公正司法,尊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职责,以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二章)。

其中,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检查行为是市场主体的关注焦点。草案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强政务服务、规范行政检查等制度规定,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落实窗口受理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政务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第十二、十三条);严格行政检查行为,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不规范检查(第十四、十五条)。

(三)公共服务问题

近年来,我省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尤其是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整体上看,这些协调服务和政策扶持措施,不系统、不规范、缺乏法律约束力和支撑力。为此,草案重点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从产业指导、投资创业、财政税收、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制定落实扶持政策,二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招商引资、拓宽融资渠道、人力资源供给、沟通咨询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经营环境(第三章)。

(四)社会参与问题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离不开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市场主体是主要对象和领域,社会各界是基础和支撑。各类市场主体应当讲诚信、守合同、重信誉,依法生产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特定行业市场主体尤其应当严格自律。社会各界应当发挥合力,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形成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相互关爱、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文化氛围,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第四章)。

(五)监督保障问题

监督机制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依照各有权机关的监督职能,草案强调了建立健全国家机关、社会、舆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实行行政问责制度,通过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专项效能监察等进行动态监测(第五章)。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2年7月1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做好《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国家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财经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会同省商务厅先后赴浙江、河南、天津等省市和黄石、大冶等地进行立法考察调研。2012年7月10日,财经委员会与省商务厅联合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听取了相关法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学者以及知名律师对条例(草案)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任世茂出席了论证会。

7月11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洪主持召开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第53次会议,对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财经委员会认为,环境是生产力,是竞争力。在全省努力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过程中,优化发展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省发展环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了破除经济发展障碍,为我省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撑,制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非常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同时,财经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经济发展环境包含的内容十分宽泛。建议条例(草案)突出重点,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条例(草案)中很多条款没有主语,责任义务主体不明。建议条例(草案)明确法律主体和相关职责义务。

三、条例(草案)第三条关于法规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明确,“相关活动”无法界定,建议修改。

四、关于权力规制问题。条例(草案)规范的重点不仅是约束公权,解决公权乱作为问题,也应通过对政府公权力的规制,在确保公权力行使合法性的同时,解决公权力不作为问题。通过依法积极有效的政府公权力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二章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五、关于条例(草案)中不平等条款问题。立法要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支持做大做强”的规定,相对中小微企业就是不公平规定,建议对类似条款予以修改。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中罚责条款太软,约束力不强,建议强化监督和法律责任条款。

七、条例(草案)中号召性条款太多,公文用语较多,建议作适当修改。

八、条例(草案)一些文字表述不符合立法规范,相互矛盾。如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不适宜作为责任主体。第四十一条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列表述,存在逻辑矛盾等,需作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