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6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2年9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章新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商务厅,认真研究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9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招商引资规划。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招商引资与投资的规定予以整合,将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产业指导目录和招商引资规划,建立招商引资的公平竞争机制,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调整招商引资结构,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一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融资难”一直困扰和制约着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增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措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即“鼓励金融企业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规模。对中小企业符合规定的融资、贷款给予担保费补助及贴息”。(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履行职责。禁止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行政检查过多过滥,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可否适当控制行政检查的次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即“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行政检查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发挥司法机关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的作用,并对司法活动进行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规定:一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查办案件时,除依法规定的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二是司法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细化责任条款,便于有关规定的落实。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履行法定职责时刁难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等十四项禁止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删除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四条。(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中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2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