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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9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章新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委意见,2011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了要抓紧研究制定战略支点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泊保护条例等三项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立法。2012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世茂率财经委员会在省内外开展了多场立法调研、论证,财经委员会提出了重要审议意见。
2012年7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经济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的核心,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必须坚持不懈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用法律规范的“硬措施”来改善“软环境”。因此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一审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立法基层联系点,并在湖北日报、荆楚网、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中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率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赴宜昌、荆门,实地考察了政务服务中心,走访了有关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商务厅和有关专家学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结合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求,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9月中旬,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再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我省驻外省商会、外省驻我省商会、省内部分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随后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前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9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结构。有的委员、部门提出,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应当设专章加以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当前市场秩序不规范是经济发展环境不优的重要方面,应当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的内容重新梳理、调整和增减,结构调整为八章,即总则、企业权益保护、政府公共服务、权力规制、规范市场秩序、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
二、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目标和原则。有的委员提出,发展经济要有产业支撑,没有产业大发展,就没有经济大繁荣,产业的根本在企业和企业家,应当营造有利于企业和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经济发展环境;有的委员提出,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应当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发展环境;还有委员提出,关于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还可适当增删、调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并将草案总则第六条修改为:“全社会应当营造崇尚发展、尊重创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经济发展环境。”(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三、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有的委员、地方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赞成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但应当明确召集人和牵头落实的主要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商务厅具体承担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招商引资、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等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召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草案二审稿第五条)
四、关于企业权益保护。有的委员、财经委员会、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保护其合法权益,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主要方面。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设专章规定企业权益保护,增加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还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企业意见。二是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三是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四是政府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经营范围。五是企业有依法获取政府相关政务信息的权利。六是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司法机关和商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草案二审稿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五、关于政府公共服务。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企业家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应当转变政府职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公共服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细化、增加以下公共服务内容:一是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听取市场主体对公共服务的意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是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改进招商引资方法,调整招商引资结构,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三是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应当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四是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五是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产业指导目录,指导企业投资。六是政府及其部门加强上市公司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对基本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上市前的辅导和服务,支持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七是对企业境外投资给予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帮助和服务。八是政府及其部门按照“非禁即许”原则,优化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机制,发挥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六、关于权力规制。有的委员、财经委员会、立法基层联系点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应当加强对公权力的规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细化、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提高执法能力,对与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执法机关实施。二是行政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三是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四是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五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正在使用的主要生产设施,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严格程序。六是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禁止“以罚代法”。罚没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七、关于行业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有的委员、专家、商会提出,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业组织必须与行政事业性单位脱钩;也有委员提出,要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即“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行业组织与行政事业性单位脱钩,促进行业组织规范运作和自主发展”。(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
八、关于规范和扶持中介机构。有的委员、部门、地方提出,既要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市场主体的功能,又要对其经营活动加以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项内容:一是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即“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指定特定中介机构履行中介服务职能,妨碍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不得违反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有偿服务”。二是政府应当扶持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咨询为主体的各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推进征信机构行业管理。(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九、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地方提出,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即“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
十、关于诚信体系建设。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守约光荣、失约可耻的氛围;有的商会、企业家提出,政府不依法履约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应当予以规范;也有委员提出,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信用服务平台,收集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供市场主体免费查询;应当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
十一、关于完善监督措施。有的委员、专家提出,应当强化对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监督,增加可操作性和硬措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即“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公布经济发展环境情况白皮书制度,对经济发展环境评价不优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多处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二十五条,删减十七条,条款数调整为五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