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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2年9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德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5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创新社会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精神,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综治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9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有关各级工会的职责,可以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作适当调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的“完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修改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调解劳动争议,参与劳动仲裁”。(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应当积极发挥各地商会组织在流动人口服务中的作用。有的委员提出,第二十七条中对流动人口创业“降低准入门槛”的规定,是否合适,建议斟酌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鼓励商会为流动人口创业、就业以及维权等提供咨询、帮助和服务。”同时将第二十七条中的“降低准入门槛”修改为“优化创业环境”。(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一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有关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等的期限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便民利民原则作相应调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的期限由“十五日”修改为“三十日”;二是将公安机关发放居住证的期限由“十日”修改为“七日”;三是将房屋出租人报告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的期限由“三日”修改为“七日”。(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将第五十八条中的罚款幅度由“5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下”。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七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第四章章名中的“社会融合”可否删去,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符合中央有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精神,也符合流动人口现实利益需求,在章名中保留“社会融合”,对于引领和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积极作用。据此,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六、有的委员建议,对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申请户籍、住房保障以及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等的具体条件,应作出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申请户籍和住房保障,各地和各类城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流动人口规模的不同,其具体申请条件有所区别。2011年国务院在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根据各类城市的不同情况,明确流动人口落户的具体条件。目前流动人口住房保障政策也是由各地制定,并且随着国家保障性住房以及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在不断调整。关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参加升学考试,今年8月底,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各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具体办法,目前省教育部门正在研究提出意见。对于以上问题,建议条例只作原则规定为宜,以便为制定配套规定以及政策调整留下空间。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精简合并和文字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考虑到我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配套文件的制定和相关准备工作需要一段时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3年1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