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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2年7月1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为做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委员会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开展了系列工作。分别赴贵州、云南等省开展了立法调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文化厅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的研究修改;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相关单位、人大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基层实际工作者和传承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收到省政府提交的议案后,7月13日,李以章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审议认为,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文化工作部门以及传承人的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繁荣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文艺、礼仪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我省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健康发展。因此,制定《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很有必要、非常及时,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保护和利用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实施文化强省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在《条例(草案)》总则部分,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以及保护、保存对象的条款和内容。
二、建议《条例(草案)》法律责任部分要更加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以增强法规的严肃性。
三、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经费保障方面,明确规定“投入应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鉴于此项工作的复杂性、广泛性和持久性,应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培养专业人员,提高工作水平。
四、建议对部分条款作进一步调整;法律语言表述更加严谨;语句更加通畅。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