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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9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7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建设共有精神家园,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条例草案发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和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下旬,刘友凡副主任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先后到黄冈市及红安县、十堰市及武当山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大代表、非遗研究专家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意见,实地考察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和传承基地。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文化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并提前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有些委员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调查,是评审认定代表性项目的前提和基础,可将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并;传承与传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合理利用、促进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式,建议按此思路对相关章的章名进行修改,并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以突出重点,明晰思路。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二、三章合并作为第二章,章名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调为第三章,章名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调为第四章,章名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有些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的概念及其内涵外延还不甚明了,建议对其定义及范围作出界定,以利于理解和操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上位法增加相应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条)
三、关于政府的责任。有些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是公益性事业,建议在条例中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强化、细化政府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二是规定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四是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五是增加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检查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关于代表性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有些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评审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和相关认定程序,确保评审认定工作公平公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二是规定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三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的具体措施。有些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还应当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还有些地方提出,政府应当对高龄或者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帮助。针对目前部分项目传承后继乏人的状况,建议增加培养后继传承人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二是增加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交流和传播的内容;三是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编入教材,纳入素质教育内容,提高青少年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高龄或者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生活补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学艺者可以采取助学、奖学、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资助学艺者学习技艺。(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有些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既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增强其生命力和活力,也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引导扶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资金、场所、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此外,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应当鼓励加强国内外合作交流,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其影响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二是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三是鼓励和支持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对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流失或者场所损毁的保护单位,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失职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中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也作了适当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增加了13条,删去了7条,合并了3条,章节由七章变为六章,条款数由49条调整为56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