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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11-21 08:2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9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文化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9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

二、 有的委员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专业性较强,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有关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过少,不利于评审的公平公正,建议适当增加专家人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专家评审小组的组成人数由“三人”修改为“五人”,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由“五人”修改为“七人”。(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

三、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关于“文化主管部门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合适,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已对上述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议本条例可不作重复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四、 有的委员提出,可否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定位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保护;至于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如表演者的权利、商业秘密等问题,上位法有明确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不作重复规定为宜。

五、 有的委员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法制委员会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省、市、县三级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行的审批程序是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议不作修改为宜。还有的委员提出,对“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鉴于上位法对此禁止性行为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不作重复规定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及文字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2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