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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2年9月29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732名。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选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计算确定的代表名额数为476名,其中解放军驻鄂部队代表名额26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按人口数计算确定的代表名额450名,按城乡约每13.3万人分配1名;
(二)13个市、州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各4名,3个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各2名;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选的其他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解放军驻鄂部队应选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如下:
武汉市108名 黄石市26名 十堰市32名
襄阳市51名 宜昌市40名 荆州市54名
荆门市29名 鄂州市12名 孝感市42名
黄冈市55名 咸宁市25名 随州市22名
恩施州31名 仙桃市14名 天门市15名
潜江市10名 神农架林区3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鄂部队26名
其余137名由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三、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常住人口较多的市、州应有农民工代表;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上届;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应按法律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四、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3年1月10日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