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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2年9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 范兴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 7月至9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7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苏晓云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审议通过了执法检查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先行自查,并委托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开展检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检查情况。8月20日,执法检查组召开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的汇报。8月上旬至9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苏晓云、副主任林志慧、副主任、秘书长范兴元分别带领执法检查小组,先后赴咸宁市及其崇阳县、孝感市及其安陆市、孝昌县、荆州市及其监利县、天门市等地,听取了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的汇报,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工代表进行了座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还实地检查了7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17个用人单位。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社会保险法在我省实施情况是好的,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现将主要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省政府高度重视,11月4日,在全省新农保推进会议上,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主持学习了社会保险法,并对全省的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了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狠抓了学习宣传工作,特别是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工作力度,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大幅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实力明显增强,社会保险保障能力逐步提高。
(一)强化学习、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省各级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开展了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省人社厅按照全员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全省人社部门和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轮训。省财政厅、地税局、公安厅、卫生厅等部门对本系统相关机构和人员提出了学习要求、开展了集中培训。各地也结合实际开展了学习培训工作,咸宁、黄冈市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社部参与制定社会保险法工作的专家和领导前来授课。各地还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督促、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义务。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省各地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等。省人社厅联合宣传、司法等部门举办“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召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新闻发布会。各地广泛采用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开辟专栏,成立讲师团,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活动,举办知识竞赛,创作文艺作品,发送公益短信等方式宣传社会保险法,内容通俗易懂、形式喜闻乐见,使社会保险法宣传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
1、清理政策,逐步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一是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社会保险法颁布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方面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和《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省人社厅组织对1986—2010年间颁布的415件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照社会保险法进行逐件逐条研究,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者废止;各地也及时开展了政策清理工作。二是及时制定配套政策。针对社会保险法要求由地方政府明确的事项,省政府责成法制办、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用人单位招用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
2、强化措施,提升社会保险经办质量。一是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去年7至9月,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了扩面征缴攻坚战,广泛开展排查,摸清参保情况,依法开展“五险”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核定,促进了各险种的协调平衡发展和用人单位全员参保。二是稳步提高统筹层次。目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部分地方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实现了市级统筹,扩大了基金调剂和使用范围,增强了基金共济能力。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开发并推行使用了社会保险统一应用软件,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部分地方实现网上业务经办、账户查询、缴费。全省统筹地区全面实现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和即时结算。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逐步完善,2011年实现了全省新农合一卡通,持卡人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经规范转诊至市(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通过刷卡即时报销医药费用。四是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全省929个乡镇(街道)中,已有879个设立了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有21691个行政村(社区)聘请了劳动保障协理员,直接面向职工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参保登记、资格核查等服务。
3、严格监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一是建立健全了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各地成立了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地税部门收钱不管钱,财政部门管钱不用钱,人社部门用钱不见钱”,社保待遇通过银行、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相互监督制约。人社、卫生部门不断健全监督工作机构,强化内控制度,堵塞基金管理漏洞。二是加强基金的监管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预算编制执行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今年3至5月,审计署对我省社会保险资金进行了全面审计,认为:近年来,湖北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体现为: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力促进了社会公平;稳步提高了社会保障水平,人民群众生活得到了明显改善;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和特殊群体保障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基金快速积累,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体安全,基金运行平稳。
(三)成效明显、实力增强,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基本形成
1、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我省已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了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构成的全民医保体系。
2、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大幅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从最初的国有企业逐步向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扩展,从单位职工向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扩展,从城镇居民向农村居民扩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将监狱企业、国有农场、农业“小三场”、转制事业单位、文化转制单位和被辞退民办教师、“五七工”、“家属工”等特殊单位和群体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了除省直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并解决了关闭、破产和困难国有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工伤保险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解决了历史形成的近300万人次的遗留问题。截至2012年6月,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1134万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1730万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1970万人、新农合参保3878万人、失业保险参保501万人、工伤保险参保506万人、生育保险参保440万人,分别比2010年底净增94.2万人、1350万人、1122.2万人、45万人、36.5万人、62万人和58.2万人。目前,我省有332.4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421万名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享受了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
3、社会保险基金实力明显增强。全省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并承担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09—2011年,省政府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社会保险转移支付资金499.04亿元,省级财政共安排对各项基金的补助104.48亿元,地方财政安排补助资金59.16亿元。同时,加大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2011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1107.07亿元,比上年增长49.27%;总支出804.95亿元,比上年增长31.93%;当年收支结余302.12亿元,年末滚存结余976.68亿元,比上年增长44.79%。
4、社会保险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自2005年起,我省连续8年每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特别是近几年的提标幅度均超过全国平均增幅,目前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600元左右。失业保险金水平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提高,目前全省分三档分别为770元、630元、525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全面开展了门诊统筹,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6.5%、70%和71.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同时,通过二次补偿等制度,进一步减轻了患者负担。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偿标准,并将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总而言之,我省社会保险水平体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要求。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社会保险法实施一年多来,全省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参保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总体看,参保存在不平衡的问题,相对国有企业而言,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率有待提高,相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而言,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有待提高;相对单位职工,一些特殊群体的参保率有待提高。一是部分单位守法意识不强、有的群众对参保认识不高。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为追求利润、降低成本,选择性参保或者瞒报缴费工资基数,想方设法少缴或者拖缴费用;有些群众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长远利益认识不足,参保意愿不强;一些特殊群体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等,由于各种原因参保率不高。二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扩面征缴工作认识不足。担心在当前经济形势困难的情况下,征缴社会保险费会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制约当地经济发展。
(二)经办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年来,社会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特别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参保人数大幅增长,而经办人员没有增加,经办力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需要。一是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足。截至今年6月,我省“五险”参保人数为10159万人次,是2001年1425万人次的7倍多,但经办机构的编制数量却基本维持未变;二是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县级经办机构一年的财政预算经费只有5—10万元,难以保障正常运转;三是基层服务体系薄弱。虽然近些年加强了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但总体上看组织体系还不健全,人员力量不足,待遇水平偏低,基层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服务设施老化。
(三)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从管理主体看,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人社部门管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组成部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从征费主体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新农合费由财政部门征收。体制不顺加上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带来一些问题:一是重复参保。有的进城务工农民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职工医保,有的学生既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又参加新农合;二是浪费公共资源。即使机构编制非常紧张,各地还得分别设立医保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也影响了扩面征缴工作。同时,财政预算按社会保险费征缴额8‰安排的征缴工作经费全部划给征收部门,影响其他部门的积极性;三是增加社会负担。医疗机构、药店需要分别向人社部门、卫生部门申报成为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
(四)待遇差距有待进一步化解。主要是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差距大;已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之间,由于执行不同的政策,待遇差距大。
(五)配套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框架性、综合性法律,许多方面仅作出原则性、授权性规定,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完善,有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如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尚未出台,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没有明确,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办法没有制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如何衔接尚不清晰,社会保险基金如何保值增值缺乏有效办法等等。
三、意见和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的情况,检查组认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改进和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认真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保险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社会保险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解读,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认识社会保险制度,引导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教育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关系,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社会保险法,主动为职工投保;要着重抓好对新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劳动用工较为集中的行业的宣传教育,确保宣传教育全覆盖,真正使社会保险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动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健全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机制。要制定社会保险扩面配套政策及措施,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非从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等群体的扩面工作,积极做好部分事业单位参保工作,实现应保尽保。二是要建立健全扩面征缴奖惩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扩面征缴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措施,明确目标责任,建立健全扩面征缴奖惩机制。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社会保险金的征缴、清欠力度,实现应收尽收。要把单位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与评先争优、信用等级评定等结合起来,加大对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处罚力度。
(三)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投资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要继续加强财政、审计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实现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结合。要加快建立基金预算的绩效考评机制,将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纳入政府考核目标。要根据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支付额度,把结余比例降到合理幅度。要加强对结余资金保值增值管理,优化基金保值增值方式,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服务水平
一是要稳步提高各项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面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二是要进一步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整合资源,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创新支付结算方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要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基层服务办公场所和信息化建设力度,完善网络服务系统,逐步实现社保信息联网共享。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服务人员,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四是要重视待遇差距问题,要研究逐步缩小差距的办法和措施。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险的基本法,授权性规定很多,需要制定的配套法规规章数量较多。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属省级层面能够解决的,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早日制定单项险种、单项业务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还要根据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以及《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论证、起草工作,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更好地推动社会保险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