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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4-11 01:2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9月1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6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北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规定,该议案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审议。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先后赴武汉、咸宁、随州和江西省开展立法调研和考察,召开有省国动办、发改委、人防办、国防科工委、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国防动员立法的意见和建议。9月14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3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范兴元出席了会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我省地处国家重要战略区位,战时将担负重要的防卫作战和支前动员任务。制定《条例》,对于保障《国防动员法》的有效实施,推进我省国防建设法制化进程,规范和促进我省国防动员工作,服务于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国防动员立法亦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内的争取审议项目。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潜力统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是国防动员平时准备和战时实施所必需的统计资料,是国防动员决策的重要依据,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强化规定保障性的措施。

二、关于预备役人员权利保障。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和被征召是国家赋予的法定义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建议第四十一条增加:“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其参加预备役训练和履行征召义务。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或被征召的,其原单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等内容。

三、关于特别措施。根据《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实行特别措施的决定权统一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特别措施的组织实施法律亦作了慎重规定。我省《条例(草案)》第六十条对相关行业系统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特别措施所作的细化规定涉及到地方立法权限问题,是否适当,需要斟酌。

四、关于罚款额度。《条例(草案)》第六十四条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具体数额的处罚,是对上位法原则规定的细化。但对有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建议予以斟酌。

五、关于《条例(草案)》名称和体例。国防动员立法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立法,涉及到国家确立的一项国防基本制度,地方立法只宜在上位法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建议将草案名称改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法规体例和内容亦可作相应调整。

此外,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