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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4-11 01:3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12月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30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国动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12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认为,国防动员立法应当体现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一条中增加“提高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质量”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开展国防动员工作应当发挥辖区内中央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作用,建议在编制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组织实施国防动员演练等方面,应当考虑与辖区内中央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组织实施国防动员演练相互衔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上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国防动员统计资料提出具体要求。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是否需要报省军区批准,建议斟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改为“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根据国家确定的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拟定本省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五十六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可否对预备役人员的年龄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兵役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年龄规定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同时还规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年龄,但明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据此,建议地方性法规不宜对预备役人员年龄作出具体规定。也有的委员提出,可否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有关条款中“公民和组织”、“单位和个人”等表述不尽一致,是否准确,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上位法对公民的违法责任已有明确规定,有关概念与上位法相关条款的表述一致,建议不作重复规定和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精简合并和文字修改。该办法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3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