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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4-11 06:4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12月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30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12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建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是国家对湖北水运发展的定位和要求,应当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这一目标。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建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宜昌是三峡工程所在地,宜昌港在国家和省港口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为了促进其发展,应当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即“建设宜昌港成为以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滚装运输和旅游客运为主,具备装卸存储、中转换装、临港开发、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等功能的三峡枢纽港”。(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除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外,其他载客船舶也必须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有的委员提出,应当禁止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天气条件下航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不仅航道、港口建设应当保护水生态环境,其他水路交通活动也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的委员提出,航道、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二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船舶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有利于减少船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如果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法律责任,即“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建议表决稿第七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条文作适当修改和删减,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3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