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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3月 1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 年 12月1 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加快革命老区发展,提高革命老区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一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立法基层联系点,并在荆楚网、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3年2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2月底至3月初,王建鸣副主任带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在省内外开展了专题立法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扶贫开发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 面的意见,结合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求,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提前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3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结构及篇幅。有的委员和省十一届人大农村委员会提出,草案篇幅过长, 可适当压缩,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可否不分章节,逐条表述,也有的提出可保留章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保持章节大体不变的基础上, 将草案进行重新梳理,一是将第三章“扶持与保障”中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发展路径的内容并入第二章,并将章名作相应修改。二是增设“法律责任”一章。调整后,条例共设六章,即总则、规划与实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同时,删除草案中一些原则性、号召性和普惠政策性条款,从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入手,强化对老区的特别扶持,突出老区特色。经修改,共增加四条,删除五条,合并减少十二条,条款数由草案的五十三条精减为四十条,减少十三条,草案篇幅减少百分之三十。
二、关于革命老区范围的确定。有的委员和地方建议,条例应当附上革命老区的县市乡镇名单和重点扶持对象,以增强条例的适用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及其重点扶持对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草案二审稿第二条)
三、关于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应的职责。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应当明确促进革命 老区发展主体的相应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第六条、第七条中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并从三个层面进行修改: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 和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优惠政策,整合资源,加大投入,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革命老区发展;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发展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各项措施,推动本部门、本行业扶持革命老区工作。(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五条)
四、关于规划编制。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应当首先 做好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并有具体政策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相衔接;二是规划应当涵盖基础设施建设、支柱和特色产业培育、社会事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建 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的内容;三是编制规划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四是规划一经制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增强规划的刚性。(草案二审稿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五、关于条例的老区特色。有的委员提出,草案要结合革命老区的实际情况,体现革命老 区特色。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支持革命老区县乡因地制宜,发展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二是对革命老区作出特殊贡献、生活困难的群体进行帮扶,规定“建立和完善对革命老区优抚对象的帮扶机制,解决老红军、老党员、烈军属、烈士后代、复转军人、五保户的生活困难”;三是突出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四是强调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革命老区发展目标考核评价的范围。(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六、关于保障措施。有的委员、农村委员会、专家学者提出,要结合湖北实际,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等发展要素方面出台硬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才能促进革命老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按照优先原则,对革命老区的产业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资金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并给予优惠政策;二是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财政对革命老区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 中安排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其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三是依照国家规定,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重点扶持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支持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带动革命老区产业结构调整、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民增收;四是完善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加大革命老区与发达地区干部、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交流工作力度。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向革命老区倾斜,鼓励专业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对在革命老区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工作津贴、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七、关于汇集各方力量帮扶。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应当就汇集各方要素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作出具体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草案总则中第九条修改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革命老区经济建设,兴办社会事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为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二是将草案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协调和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鄂部队、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参与革命老区对口帮扶和共 建活动。对口帮扶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上给予支持”,同时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社 会团体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中的作用”的内容作为第二十八条。(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八、关于监督管理。有的委员、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要增加监督方面的内容。据此,法制 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革命老区发展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予以公示,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二是各级人 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农村委员会和地方提出,应当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要进行追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不按规定实施扶持项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 金的,由革命老区发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十、关于政策叠加适用问题。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革命老区属于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 区或者贫困地区的,在享有本条例权益保障的同时,不影响享有其他优惠政策,更不能以某一项政策代替另一项政策。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增加规定,革命老区属于少数民族地区、 边远地区或者贫困地区的,在适用本条例的同时,按规定享有其他相关优惠政策。(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农村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部分条 款作了增减、合并及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