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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0-28 00:5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 11月2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我省革命老区是全国革命老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 题决议》明确的12个中国革命老根据地中湖北就有4个。老区和老区人民为新中国的成立付 出了巨大代价,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的发展,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在全国率 先颁布了《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对促进全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特别是国家和我省新十年扶持开发纲要及“十二五”扶持开发规划,对扶贫开发方略作了重大调整,省人大代表为此也提出了修订议案。为了适应新时期开放式扶贫的需要,实现由被动发展向自我发展的转变,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并将其名称改为《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委员会做了一系列提前介入工作。常委会副 主任罗辉带领常委会和农委部分组成人员,分布赴黄冈、十堰、孝感、恩施等革命老区进行了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了革命老区干部群众、人大代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农村委员会还多次就 “条例草案”立法情况同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扶贫办等部门进行了座谈研讨,促进了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

11月23日,张卫东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农村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农村委员会认为,加快革命老区发展史各级政府的政治责任。“条例草案”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我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条例草案”的篇幅太长,条文规定也过于原则。鉴于我省已出台农村扶贫条例,对革命老区的扶持应在适用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地方立法“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对其内容作适当压缩与合并,以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根据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条例草案”的表述要尽量避免文件性与号召性语言,使用规范的地方性法规语言。

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投入是硬政策,项目是硬措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措施,打好新一轮扶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建议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制定比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更强有力的量化措施,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