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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3年9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 月 30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二审稿)》(以 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 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作了认真修改,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 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 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并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启动立法 评估机制,组织有关专家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立法评估。9 月 10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 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全民健身活动的概念加以界定,以利于条例的实施。据此,法 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活动,是指以增 强公民身体素质、促进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体育活动。”(建议表决稿第四十八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八条对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可不作规定。考虑到上位法已有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可不作重复规定,建议删去此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节日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文化活动;也有委员提出,目前我省一些地方举办的各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对推动少数民族地区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条例增加相关内容。据此, 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配套的全民健身设施要有具体的 标准和要求,以保证配套的健身设施建设的落实。也有的委员提出居民住宅区还应当包括农村 新区。据此,法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居民住宅区,其投资和建设、设计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将建设配套的全民健身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规划,与 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将学生纳入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的对象范围;也有的委 员提出,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规定应进一步规范。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做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的规定,还需斟酌;也有委员提出,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报批程序规定是否合适。法制委员会 研究认为,这些规定与上位法的表述是一致的,建议不做修改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及文字 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 2013 年 12月1 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 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