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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03 07:2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9月 23 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田承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指示精神,按照省人大常委会 2013 年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 2013年4 月至8 月对《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4 月至 8 月,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同时 委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自查;第二阶段 8 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商务 厅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省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报告,听取了省高院、检察院、发改 委、公安厅等 9 个部门的自查情况汇报。然后分三个小组,由李春明、田承忠、王建鸣同志带 队,分赴黄石、襄阳、荆州、宜昌、十堰、黄冈、咸宁、随州、仙桃 9 个市进行抽查。检查组 采取明察暗访、问卷调查、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共抽查了近 90 户企业和 40 户个体经营户,听取了 80 多户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为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接受公众监督,检查组设立了执法检查热线电话,迄今共受理群众 举报投诉案件 63 件,已分别转交相关地方和部门处理,处理情况已回复。

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条例》是一部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我们明显感受 到:近几年,全省上下坚持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采取了很多优化经济发展 环境的措施,深受市场主体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拥护《;条例》实施和经济发展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现综合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质提速。省政府今年 6 月出台了《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方案》,先后取消、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 2203 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 312 项、收费项目 7 项, 实现了全国审批事项最少目标。通过改革,全省行政审批环节减少 35%,审批时限平均提速

38%。荆州市将 138 个审批事项下放到县市区。咸宁市通过创新审批制度方法,企业从项目选址 到开工时限由过去的 234 个工作日缩短到 35 个工作日,比以前压缩了 85%。全省集中清理、修改和废止了一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文件,推进了集中审批。

(二)清理减免涉企收费力度加大。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物价局于今年 6 月专门下发

《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明确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黄石市从今年 3 月 1 日起取消和减免涉企收费项目 122 项,在全省率先实现涉企行政审批“零收费”,每年为企 业减负 1.2 亿元。黄冈市监察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编印涉企收费标准目录,建立了行政性涉 企“零收费”、服务性“打包收费”制度。一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反映,减免的钱虽少,但 感受到了政府的关心、政策的扶持,增强了发展的信心。

(三)政府职能转变步伐进一步加快。各地各相关部门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决策公开、行 政权力运行公开为重点,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襄阳、随州、孝感、潜江等地将市直部门关 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服务承诺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汇编成册,发到全市重点企业和行政服 务中心窗口,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受到市场主体一致好评。省监察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下发 了《关于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的意见》,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到“五规范”,即行政执 法事项规范、自由裁量权规范、程序规范、信息公开规范、行为规范。黄石市制定出台了《关 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对行政权力及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 这些措施,约束了行政权力,保护了市场主体的经营发展权。一些企业负责人反映,过去一接 到政府人员的电话就害怕,怕处罚、怕收费;现在接到政府人员的电话更多的是征询意见、提 供建议和服务。

(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整治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 冒伪劣、骗买骗卖、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商标侵权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省商务厅会同省 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食品药品专项治理,加大产品质量监管 力度。省物价局在全省集中开展了价格领域专项治理,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省监察厅、民 政厅开展了对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十堰市成立了企业信用促进会,开 通了十堰信息网,制定了信用申报记录制度、信用奖惩制度、信用警示制度、信用披露制度等, 为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条例》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目前,全国省一级就优化经济发展环 境立法,我省是第一家。虽然《条例》实施仅 9 个月时间,但从制度层面为营造崇尚发展、尊 重创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亲商的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武汉、 黄石、襄阳、随州、咸宁等地结合《条例》规定,开展“治庸问责”、“责任风暴”、“电视问政” 以及“大暗访、大服务、大查处”等活动,发现并查处了一批行政机关“庸懒散”问题。据统计,2012 年以来,全省共处理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 15506 件,省级追责问责 339 人,其中县处级干 部 33 人。自《条例》实施以来,黄石、咸宁和恩施州三地共给予党纪处分 60 人,纪律处分 23 人, 行政问责 320 人,免职 9 人。有企业负责人说,《条例》是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 保障,是我们企业的护身符。现在到政府部门办事方便多了,顺畅多了,心里也舒服多了。

(六)值得推广的做法和经验。襄阳市推行“六零新政”。襄阳市推出了投资主体“零限制”、名称登记“零门槛”、注册资本“零首付”、经营范围“零束缚”、注册登记“零收费”、审批发照“零 障碍”的“六零新政”,全面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放宽了经营条件,促进了市场主体爆发 式增长。今年 1 月至 7 月全市新登记“五类”市场主体 7.6 万户,同比增长 141.8%。黄石市全面免除涉企收费。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从今年3月1 日起,黄石市取消和免除 涉企收费(基金)122 项,在全省率先实现涉企行政审批“零收费”,每年为企业减负 1.2 亿元。 同时,取消了黄石长江大桥 17 座以下中小型客车通行费,每年为运输企业减轻负担 1700 万元, 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物流成本。

荆州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力度大。荆州市对全市 741 家不同性质中介机构进行了逐一摸底 排查,按照“谁主管、谁清理;谁整顿、谁规范”的要求,实现清理整顿工作全覆盖。对挂靠 主管部门的 46 家中介机构进行了重点清理。对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剥离其中介职能,对不符合 法定条件、名存实亡的,一律撤销。

随州市建立涉企收费明白卡制度。为改善涉企收费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随州市制定 完善了《企业定额缴费明白卡制度》,企业按《明白卡》上核定的缴费项目及定额缴纳,收费部 门不得进入企业收费。

鄂州市实行电子审批服务进社区。为着力改善政务环境,服务经济发展,鄂州市大力推进 行政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作、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科技化支撑工作,推进电 子审批服务进社区,使“村民不出户,就能办成事”。

综上所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我省各地各部门不断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济发 展环境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发展动力和活力进一步提升。一些地 方归纳我省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初步成效为“五少五多”:即行政审批收费少了,改善发 展环境的措施多了;吃拿卡要的少了,主动服务企业的多了;故意刁难的少了,保护企业合法 权益的多了;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的少了,听取企业意见的多了;办事环节少了,市场主体多了。

二、《条例》实施和经济发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从检查看,一方面我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取得明显进步,很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条例》 实施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力度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条例》实施和经济发展环境仍存在一 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一)部门利益、部门权力制约发展环境,“中梗阻”现象时有发生。检查中发现,有些政 府机关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存在“你求我办事”、重管理轻服务、部门利益至上等官僚主义作风。 在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市场主体过程中,一些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的“中梗阻”现象并非个别 发生,“钓鱼执法”问题依然存在。某市反映,一个企业从选址到开工至少需要半年时间,有的 甚至超过两年。某市一家魔芋加工企业需要经常从外地运进魔芋,希望魔芋能与其他鲜活农产 品一样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但政府相关部门长期不予答复。按国家规定,一些投资项目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但到了省直有关部门,仍然采用项目核准,造成很多投资项目排队等候,拖延了项目建设进程。某市一位省人大代表反映,中央和省里的政策非常好,但在基层 政府相关部门常常出现“执行断层”现象,比如,在向市一个局领导反映一件事时,得到的回 答是:“你这件事要找省长。”

(二)社会中介组织收费较多较乱,企业有苦难言。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后, 一些没有与行政部门彻底脱钩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托行政权力强行收费,一些政府部门和垄断行 业将这些中介组织所谓的“服务费”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某市有企业负责人反映,企业与银 行达成协议,用房产抵押贷款,但在办理抵押手续时,房管部门指定某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由中介机构收取 5 万元评估费,否则就不同意办理抵押,影响了企业贷款速度,增加了企业负担。 有的地方为了本市中介机构的利益,强行禁止外地同类中介组织进入本地市场。

企业普遍反映,供电、供水、供气等垄断性企业片面强调行业管理,办事效率低下,“老大” 思想严重,服务质量不高。

(三)融资难、融资贵现象较为普遍,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困境。检查中发现,融资难是 中小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之一。有省人大代表反映,民营企业从银行贷款的利率一般上浮

30%,并且还有额外的附加条件,如以贷转存、开具承兑汇票、收取抵押担保手续费和财务顾 问费、推销金融中间业务产品等,而国有企业从银行贷款的利率一般下浮 30%,使得在同等条 件下的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比国有企业高出一倍甚至更多,民营企业不堪重负。据人行武汉分行 营业管理部统计,2012年6 月末,银行对武汉市中小企业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分别占中小企业 各自当期发生额的 61.92% 和 85.83%,而大型企业仅占 17.23%。同时,中小企业融资大多是抵 押贷款或担保贷款,其费用除了贷款利率及浮动利率外,还包括信用评级费用、资产评估费用、 担保费用等。有的企业反映,7 月 20 日中央取消金融机构七折贷款下限、放宽利率后,部分资 金从银行流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再向中小企业贷款,使得中小企业贷款难度提高, 贷款成本增加,有的利息高达 22.5%。另一问题是,贷款审批程序复杂。有的地方反映,企业取 得贷款时间近 30% 以上在 30 至 90 个工作日之间,最长的贷款审批时间为 8 个多月。

(四)企业“招工难”、“留人难”、“用人难”,结构性用工紧缺矛盾日益突出。检查中发现, 目前我省不论是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方,不论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还是资金 技术密集型企业,都存在用工难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总量供不应求,普遍存在“招工难”; 二是员工流动性大,部分企业“留人难”;三是用工不规范,少数企业“用人难”。其中一线技 术工人和部分管理、科研、营销人员紧缺最为严重。有企业反映,我省企业在缴纳员工“五险 一金”方面,由企业承担的缴费比例比沿海地区高出一倍。

(五)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进出口通关耗费时间长。有的开发区在交通、水电、能源、通信、 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滞后,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配套的电力、供水、热力以及医疗、教育、 商贸、保障性住房等公共设施供给不足、衔接不畅。一些企业进入园区后,供水不足、电压不稳、道路不通、产业不配套等,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的企业反映,省内企业进出口业务要经过武汉海关和深圳海关办理两道手续,如果选择从深圳出口,只需办理深圳海关一道手续。在 省内报关存在通关难、通关时间长、通关成本高等问题。

(六)诚信建设推进不力,有的投资者投资信心不足。少数地方政府没有将诚信建设作为政 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的力度不够。某市一个企业反映, 曾与当地某区政府就企业用地“三通一平”达成协议,企业代为平整场地,费用由政府负担, 但企业完成场地平整后,当地政府只支付了协议费用的二分之一。有外来企业反映,政府以保 障企业用地承诺引进投资,但企业交了相关费用后,政府又改变承诺,将该地块许诺给其他投资者,“一女二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投资信心也受到损害。

(七)《条例》实施情况不够平衡,有的地方宣传、落实力度不够。从检查情况看,有些市 州没有按《条例》规定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有些虽然形式上建立了联席会议 制度,但没有实际运作,有些运作不够规范。对《条例》的贯彻存在“上头热、下头冷”、“重形式、 轻内容”、“突击性工作多、经常性工作少”等现象,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不够。有个市人大进 行了问卷调查,在被调查的 860 家企业中,有 315 家表示不了解《条例》,占 36.63%。一些地方 和部门主要领导也不知道《条例》的具体内容,从法律的高度抓发展环境的自觉性很不够。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的具有特殊性,有的具有普遍性。产生上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一 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履行政府职能方面还存在“缺位、 越位、错位、不到位”问题。二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体制机制尚待完善,还没有真正形成公 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和公正严明的法治环境。

三、推进《条例》全面实施,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几点建议

《条例》是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法律武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要牢 固树立依法治理发展环境的理念,坚持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落实《条例》。工作措施既 要着眼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又要有利于创新体制机制,建立起优化环境 的长效机制。

(一)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实 行窗口受理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省市县认真落实《条例》 的规定,要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尽可能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按市场要求 和发展需要,尽可能再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时效。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设定 行政审批;凡可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不再前置审批;对暂时无法减少下放的审批事 项,要有解决的时限要求。要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制度,依法做到 执法主体有资格,执法行为有依据。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服务企业发展,就是推动湖北发展”的理念,再造流程,再转职能,再提素质,促进发展。

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专题研究对武汉市这个副省级中心城市的权力下放问题,尽可能地扩 大武汉市的自主审批权。

(二)上下联动,以更大决心和力度抓好清费治乱。《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具 有法定依据,实行收费公示,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收费、 自立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抓清费治乱,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 坚持上下联动。为了进一步减少收费、降低企业负担,我省有的市进一步规范了收费项目,实 行前置审批零收费,但是省直有关部门却没有对这些项目进行减免,当地政府只好通过财政资 金向省里代缴。地方可以减的,省里要认真研究,拿出解决办法。另一方面,要抓紧做好社会 中介组织与行政权力脱钩工作。要像荆州那样,把依附于行政权力收费的社会中介组织限期全 部推向市场,通过市场化改革,实现中介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建议省政府制定一个时间表, 落实责任,明确要求,使社会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真脱钩、全脱钩。

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围绕三个方面进一步清理和取消收费项目:政府部门正常履行职责 而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收费 项目;涉及企业、农民和社会弱势群体,且不符合普遍性原则的收费项目等。要通过清理,在 减免收费项目上做到全省上下统一。

(三)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环境。《条例》规定:“省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投融资,培育金融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制定和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公共服务政策、措施,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 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金融企业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 贷款规模。对中小企业符合规定的融资、贷款给予担保费补助及贴息”。

为切实落实规定,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一要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制定财政 扶持中小企业项目资金绩效跟踪检查和考核办法,增强专项资金的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统筹整合分散在各个专项中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以财政贴息、融资风险补偿、向银行配置财政性资金存款以及考核奖励银行等间接投入方式来 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二要在担保、信用、评估等方面建立和完善 中小微企业融资指标体系,简化贷款程序,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 渠道,加快推动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贷款、集合票据等,支持企业通过租赁、上市、吸纳风险投资、 发行集合债券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发展。三要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公共信息平台在企业融 资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真正实现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对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全面及时的信用信息服务。

(四)围绕促进企业发展,切实解决用工难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创新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的体制机制,为引进和留住人才创造条件”,“制定城乡劳动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建立供求信息网络,促进专业人才和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保障城乡劳动力 资源储备和供给”。据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是要及时了解市场用工需求,合理布局职业教 育,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劳动力资源供求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更多的技术人才信息, 解决技工教育与需求不对称问题。二是要加强园区配套建设,优化工业园区软硬环境。做好交通、 医疗、住房等配套服务,方便员工的生活、消费、娱乐需求。解决好员工子女入学问题,让农 民工子女和城镇居民子女享有同等的接受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最低 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保障劳动 者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和经济增长同步增长,随着物价水平变动及时调整。四是要大力实施创 业优先战略,出台力度更大的创业扶持政策,通过创业解决就业问题,逐步解决结构性用工紧 缺矛盾。

(五)加大《条例》落实力度,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一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由政府行政首长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优化经济发展环 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推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 责。二是省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贯彻《条例》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要建立、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制度,定期公布经济发展环境情况白皮书,对经济发 展环境不优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优化经济发 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将考核结 果作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完善和落实经济发展环境行政问 责制度。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受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 报、投诉信息网络平台,公布电话、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并明确部门,具体接受举报、投 诉事项。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要在七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投诉者。 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促进这些特定行业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 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 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