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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 201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17 01:05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财政厅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大会报告 201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 2014年预算草案,请予审查,并请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13年预算执行情况
2013年,全省各级财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不断深化财税改革,切实加强收支管理,圆满完成了省人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
2013年,全省地方公共预算收入全省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电报数,下同)2190亿元,比上年增长20.1%,其中,税收收入税收收入 1604亿元,增长21.1%,主要税种情况是:增值税
225.7亿元,增长8.8%;营业税 525.7亿元,增长 23%;企业所得税 214.9亿元,增长9.1%;个人所得税 57.7亿元,增长18.9%。非税收入 586亿元,增长17.6%。全省地方公共预算支出(不含中央专项转移支付)3665.3亿元,比上年增长1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我省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 2013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省级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2013年,省级公共预算总收入 2119亿元,其中:省本级公共预算收入 125亿元,为预算的100.6%;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137亿元;转移性收入 1857亿元,为预算的100.5%。省本级公共预算收入:税收收入 23.3亿元,为预算的145.5%,其中:铁路和高速公路统征营业税 14亿元,为预算的 175.1%,主要是根据铁路、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情况依法据实征收;中央财政返还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 9.3亿元,为预算的116%。
非税收入 101.7亿元,为预算的93.9%,其中:专项收入 7.8亿元,为预算的116.7%;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61.6亿元,为预算的 75.6%,主要是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相应减收;罚没收入 9.3亿元,为预算的 117.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22.7亿元,为预算的186%,主要是部分省属高校和省直单位新增资产处置收入。转移性收入:返还性收入 200.9亿元,为预算的 100%。主要是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计算的税收返还。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1645.1亿元,为预算的 107.7%。主要是中央财政增加对我省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 429亿元,为预算的 107.2%;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 60.6亿元,为预算的 137.9%;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收入 12.7亿元,为预算的 106.1%;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收入 12.9亿元,为预算的 110.8%;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 280.5亿元,为预算的 115.1%;医疗卫生转移支付收入 94.6亿元,为预算的134.9%。上年结余收入和调入资金 10.9亿元,主要是年初安排的争取中央补助,已反映在上述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增加额中。2013年,省级公共预算总支出为 2118.7亿元,其中:省本级公共预算支出 460.7亿元,为预算的90.7%;转移性支出 1658亿元,为预算的103.5%。
省本级公共预算支出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主要项目是: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71.7亿元,为预算的103%,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7亿元。主要用于保障省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正常运转(下同),支持市县重点公共服务项目。
2、公共安全支出 36.8亿元,为预算的 98.7%(主要是公安部门信息化和重要技术手段建设等经费结转下年使用),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0.9亿元。主要用于保障省直政法部门正常运转、设施维修和信息化建设,补助市县政法经费。
3、教育支出 133.8亿元,为预算的 97.2%(主要是高校、中职教育助学金、免学费、困难补助等经费跨学年使用结转下年),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5.4亿元。保障省属高校正常运转,支出 68.9亿元;化解高校债务,支出 14亿元;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标准,支出 2.6亿元;落实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政策,支出 4.3亿元。
4、科学技术支出 7.1亿元,为预算的 92.9%(主要是部分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6.3亿元。兑现科学技术奖励、推进转制科研院所事业发展,支出 0.7亿元;支持科技研究与开发、科技创新发展工作,支出 5.3亿元;支持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支出1亿元。
5、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14.5亿元,为预算的102.5%,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5.3亿元。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支出 1.2亿元;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支出 3亿元;支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支出 1亿元;支持农村文化建设,支出 1.2亿元;补助农家书屋,支出 0.3亿元;补助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支出 0.2亿元;补助重大文体活动,支出 0.4亿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59.7亿元,为预算的103.4%,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14.6亿元。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提高职工养老保险标准,做好养老保险相关工作,支出 33亿元;发放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支出 2.7亿元;发放离休干部困难补助,支出 0.8亿元;安排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支出 2.2亿元;促进再就业工作,支出 1.6亿元;支持村务公开和难点村治理,支出 0.2亿元;加强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支出 0.7亿元。
7、医疗卫生支出 11亿元,为预算的104.3%,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5.6亿元。加强血防工作,支出 0.5亿元;加强妇幼保健和社区、农村等公共卫生工作,支出 1.2亿元;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支出 0.3亿元;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安排基层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支出 1.5亿元;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支出 1.1亿元。
8、节能环保支出 1.8亿元,为预算的 82.5%(主要是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发展、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3.7亿元,主要用于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工作。
9、城乡社区支出 0.6亿元,为预算的115.7%,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3.4亿元,用于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等支出。
10、农林水支出 15.7亿元,为预算的 122.5%(主要是省级预备费和年初按规定列在“其他支出”科目中的基本建设资金分配使用后,列入本科目),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30.1亿元。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落实水利重点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支持防汛抗旱工作,支出 6.1亿元;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重疫区以机代牛和畜禽良种繁育,安排畜牧水产救灾贴息,支出 8亿元;开展生态公益林补偿,支出 0.9亿元;加强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支出 2.4亿元;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 6.7亿元;开展三农保险试点工作,支出 1.1亿元。
11、交通运输支出 31.7亿元,为预算的107.8%,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3.8亿元。支持交通投融资平台建设,支出 5亿元;加强长江港航建设,支出 2.6亿元;加强公路损毁修复和养护工作,支出 3亿元;支持武汉天河机场三期工程建设,支出 13亿元;铁路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注入 8.6亿元。
12、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3.4亿元,为预算的 54.2%(主要是部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按进度拨付),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7.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光电子、信息、汽车零部件、生物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13、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0.8亿元,为预算的109.2%,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4.7亿元。落实家电以旧换新和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配套资金,支出 1亿元;支持供销社发展,支出 1亿元;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大通关建设,支出 1.4亿元;支持市县旅游发展,支出 0.4亿元。
14、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3.8亿元,主要是对口支援西藏山南地区、新疆博州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援芦山地震灾区抗震救灾。
15、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 7.7亿元,为预算的 98.1%(主要是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结转下年使用),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6.5亿元,主要用于国土资源治理和气象灾害预防等项目。
16、住房保障支出 0.1亿元,加上执行中分配用于对市县的补助 3.9亿元,为预算的100%,主要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省级配套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省级以奖代补资金。
17、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7.5亿元,为预算的 87.1%(主要是粮食质量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结转下年使用)。支持粮油储备、粮油市场建设工作,支出 5.2亿元;化解粮食新增挂账,贴息 0.5亿元。
18、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5.2亿元,为预算的100%。
19、其他支出 47.8亿元,为预算的 56.7%,主要是年初按规定列在本科目中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分配使用后,分别反映到相应科目中,以及年初预留津补贴等资金暂未使用结转下年。
2013年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项目是:1、返还性支出 157.9亿元,为预算的100.1%。2、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 1207.1亿元,为预算的104.2%。
一是帮助市县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保证工资和津补贴正常发放,落实重点民生支出政策,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一般性转移支付 855亿元;二是落实促进市县发展的配套激励政策,在保证市县既得利益基础上,安排收入增长、经济发展进位等激励性转移支付 72亿元;三是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和粮食生产等,安排转移支付 70亿元,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四是支持普通公路建设,推动区域经济跨越发展、协调发展,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发展等转移支付 94亿元;五是支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低碳发展,安排转移支付 42亿元;六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安排转移支付 20亿元。
另外,武汉市原财政体制上交中央 26.9亿元,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等结算上交中央 15.4亿元。2013年,省级收支相抵,预计结余 0.3亿元。结余资金已转入 2014年年初预算统筹安排支出。对于 2013年省级公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收支变化情况,省财政厅已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委专题报告。省级财政决算办理完毕后,上述数字还会有所变动,我们将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 386.2亿元,其中:省本级当年基金收入 158.4亿元,为预算的125.7%;转移性收入 227.8亿元,为预算的151.8%。
省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是:车辆通行费 72.9亿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50.7亿元,彩票公益金 16.2亿元,地方教育附加 7.7亿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2.3亿元,森林植被恢复费 2亿元,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0.5亿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4亿元,文化事业建设费 0.4亿元,政府住房基金 0.3亿元,农网还贷资金 0.3亿元,船舶港务费 0.2亿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0.1亿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0.1亿元,其他基金收入 4.3亿元。
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支出 217.1亿元,其中:省本级当年基金支出 74.6亿元,为预算的128.6%;转移性支出 142.5亿元,为预算的109.6%,主要是中央补助专款有所增加。
省级基金支出主要项目是:交通运输 65.4亿元,节能环保 2.3亿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1亿元,城乡社区事务 0.8亿元,农林水事务 0.8亿元,教育 0.8亿元,文化体育与传媒 0.4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 0.2亿元,其他基金支出 2.9亿元。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相抵,结转下年 169.1亿元,主要是基金预算执行采取“以收定支”办法,国土、教育、民政、体育、宣传等部门基金收入入库后,需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一些项目还需按进度拨款,需要跨年度拨付。
(三)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 26.8亿元,其中:省本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24.6亿元;转移性收入 2.2亿元。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主要项目是:利润收入 0.8亿元,股利、股息收入 2.3亿元,其他收入 21.5亿元(主要是省级公共预算安排资金,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支出 25.3亿元,其中:改革费用性支出 0.7亿元,资本性支出24.6亿元。省级国有资本预算收支相抵,结转下年 1.5亿元。
(四)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2013年,中央财政补助我省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转移支付总额为 822.3亿元。分项目情况是:一般公共服务 8.9亿元,公共安全 9.7亿元,教育 37亿元,科学技术 2.2亿元,文化体育与传媒 13.8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 103.8亿元,医疗卫生 37.1亿元,节能环保 58.3亿元,城乡社区事务 35.6亿元,农林水事务 227.7亿元,交通运输 135.6亿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22亿元,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19.4亿元,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6.7亿元,住房保障支出 78.9亿元,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18.9亿元,其他支出 6.7亿元。
2013年,财税部门在预算执行中认真落实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决议,坚持“竞进提质”,努力提高财税工作质量;不断深化财税改革,努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增强依法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下,各项财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财税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事权划分仍不够清晰,支出责任仍不够明确,影响财政支出效益和效率;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在预算编制阶段取得了进展,但在分配和使用环节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部门预算主体责任仍需强化,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水平还要进一步提升;一些地方和部门财经纪律松弛,财政财务管理中违纪违规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少数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增长较快,财政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基层财政建设亟须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还不够扎实,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给予高度重视,坚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用改革的理念和改革的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二、2014年预算草案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2014年我省财政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继续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断深化财税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大力支持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促进战略支点建设,服务跨越发展大局;坚持保障民生、保障重大政策落实和重点支出需要;坚持勤俭节约,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切实控制“三公”经费和行政运行经费;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编制预算,遵循管理规程执行预算,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减少追加支出等预算调整事项;坚持科学理财,大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政综合监管,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努力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2014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总体思路是,着力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继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在支持科学发展上,保证省委、省政府实施重大发展战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所需重点支出;在改善民生上,遵循“突出重点、守住底线、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新思路,保障重点民生支出需要,并建立政策效果评估机制,适时调整完善政策;在预算编制上,统筹各类财力,优化支出排序,完善预留制度,确保收支平衡,适当留有余地;在预算执行上,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衔接机制,增强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控制追加支出等预算调整事项,提高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2014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原则,一是划分事权,分级负担。进一步明确事权划分,理顺管理体制,凡是应当下放市县管理的,一律下放市县;在此基础上,按照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完善专项支出分级负担机制。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财政足额安排支出;属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由市县负担;对属于市县事务、省级适当补助的,进一步明确负担政策、统一负担比例,并按照中央关于压减专项资金、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的要求,一律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再以设立专项资金的形式,肢解省级和县(市)政府预算。同时,县(市)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统筹相关资金,确保实现政策目标,防止“上进下退”。二是财力下移,控制专项。继续坚持“财力下移、照顾基层”的思路,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政策和工作要求,适当增加省对市州改革发展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等方面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由市县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省级加强政策目标考核。在财力下移的同时,落实中央要求,严格控制新设和增加专项资金;认真落实中央部署,结合中央财政整合、归并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方案,继续合并、减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明确主体,依法编制。各部门是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的主体,完整编报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统编收支预算,同时,对预算绩效管理、预决算信息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等工作负责。在编制预算时遵循《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支出保障范围符合部门的法定职能。四是优化结构,保障重点。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基础上,重点落实重大政策所需支出。在安排支持经济发展支出时,切实打破部门界限和项目“基数”,根据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区分轻重缓急,明确优先排序,按照“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要求,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五是强化约束,提高绩效。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健全预算编制环节的绩效目标审核和预算执行环节的支出绩效评价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约束和评价结果应用,逐步建立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分配制度。
2014年,全省地方公共预算收入预计为 2410亿元,比上年增长 10%以上;全省地方公共预算支出 4150亿元,比上年增长1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我省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市州、县市预算经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后,省财政厅再将汇总的全省预算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现将 2014年省级预算草案报告如下。
(一)省级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2014年,省级公共预算总收入为 2132.6亿元,其中:省本级公共预算收入预计 136.7亿元,转移性收入 1995.9亿元。
省本级公共预算收入:
税收收入预计 24.5亿元,其中:铁路和高速公路统征营业税预计 15.5亿元,中央财政返还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计 9亿元,主要根据上年完成情况和中央相关政策测算安排。
非税收入预计 112.2亿元,其中:专项收入预计 5.2亿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计 82.8亿元,罚没收入预计 8.3亿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计 15.9亿元,主要根据征管部门测算数据编列。
转移性收入: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转移性收入预计 1995.9亿元,比上年增长7.5%,其中:返还性收入 205.2亿元,比上年增长2.1%;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682.4亿元,比上年增长 1.6%,主要是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新增上解省级财力增加 33.1亿元;历年结转及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等 107.1亿元。
2014年,省级公共预算总支出为 2132.3亿元,其中:省本级公共预算支出 522.8亿元,比上年可比增长9.6%;转移性支出 1609.5亿元。
省本级公共预算支出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72.1亿元,比上年增长 8.9%(可比口径,下同),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5.9亿元。主要是保障省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正常运转,提高市县公共服务水平。
2、公共安全支出 35.7亿元,比上年增长5.7%,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0.7亿元。主要是保障省直政法部门正常运转,补助市县政法经费。
3、教育支出 150.6亿元,比上年增长13.2%,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3.7亿元。落实国家资助体系、助学贷款、免学费、本科院校生均拨款标准等政策,安排高校、高职、中职、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及省属本科院校生均拨款专项资金 39.2亿元。
4、科学技术支出 7亿元,比上年增长 14.5%,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6.2亿元。支持科技研究开发和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安排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 3.1亿元、科技基础条件专项 0.4亿元、重大科技专项 1亿元、重大新产品开发 0.1亿元、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2.2亿元。
5、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13.1亿元,比上年增长 8%,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2.8亿元。支持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安排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项目资金 5.7亿元、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1.9亿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61.6亿元,比上年增长 4.6%,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16亿元。帮扶困难职工,安排专项资金 0.3亿元;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安排财政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3.2亿元;支持做好优抚和退役安置工作,安排专项资金 7.2亿元;促进社会就业,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1.8亿元、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补助资金 0.7亿元。
7、医疗卫生支出 10.3亿元,比上年增长7.9%,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4.3亿元。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安排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 0.3亿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6亿元,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和基本运行以奖代补资金 1.4亿元,扶贫开发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 1.1亿元。加大公共卫生投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实施免疫规划,支持血站运行与能力建设、麻风病防治中心运行与病人免费救助,安排 2.3亿元。
8、节能环保支出 1.9亿元,比上年增长 6.9%,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0.9亿元。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安排支出 0.4亿元。加强环境治理工作,安排环保专项 0.9亿元。
9、城乡社区支出 0.7亿元,比上年增长20.2%,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0.4亿元,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等工作。
10、农林水支出 18.6亿元,比上年增长 22.7%,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43.2亿元。支援老区和贫困地区建设,安排专项资金 3.2亿元;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安排现代农业专项资金 18.6亿元;支持林业发展,安排生态公益林补偿等专项资金 4.2亿元;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11、交通运输支出 16.6亿元,比上年下降47.5%,剔除上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支出后,增长21.6%,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1.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公路建设和水运发展。
12、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4亿元,比上年增长 26.7%,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4.2亿元。支持新兴产业和重点企业发展,安排汽车零部件产业、生物产业、装备制造业、光电子产业、信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 1.6亿元,技改贴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等专项资金 1.2亿元。
13、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0.5亿元,比上年增长 28%,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3.8亿元,用于促进外贸发展和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
14、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 8.1亿元,比上年增长8.7%,同时安排专项转移支付 9.3亿元,用于低丘岗地改造、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
15、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7.9亿元,比上年增长 5.9%。支持重要物资储备工作,安排化肥储备贴息等专项资金 0.3亿元、粮食新增挂账贴息 0.5亿元。
16、预备费 13亿元,占省本级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2.5%,符合法定要求。
17、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15.1亿元,主要是为增强省级政府偿债能力,增加安排省级偿债准备金。
18、其他支出 82.6亿元。主要包括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预算 26.6亿元,全省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注入 7.8亿元,支持重点企业改革发展资金 8亿元,预留行政单位津补贴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补助 20亿元等。
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预算安排情况:1、返还性支出预算 160.7亿元,比上年增长1.8%。2、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预算 1266.2亿元,比上年增长4.9%。一是支持基层正常运转,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安排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的各项转
移支付 939亿元,其中,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约 427亿元,支持基层正常运转,帮助提高市县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充新机制等教育转移支付 94亿元,推动全省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安排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 263亿元,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安排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卫生转移支付 140亿元,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二是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落实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配套政策,安排“一保四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 75亿元,调动各地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安排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产粮大县奖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以钱养事”、村级公益事业奖补、村庄整治等一般性转移支付 68亿元,支持新型城镇化,推动“四化同步”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三是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安排基层公检法司等转移支付 30亿元,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四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安排节能减排“两型”社会建设、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县市生态环境建设、低碳发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40亿元,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五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安排重点企业发展、产业集群发展、新能源、实体中小企业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等一般性转移支付 50亿元,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
另外,武汉市原财政体制上交中央 26.9亿元,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等结算上交中央 18.5亿元。
2014年,省级收支相抵,略有结余。
2014年的省级公共预算安排,坚持公共财政支出方向,继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体现了“五个加大力度”:一是加大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2014年省级预算安排 25亿元支持实体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把 2015年拟继续安排的 25亿元资金提前到 2014年使用,支持市县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近几年的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能够覆盖我省实体经济的主要增长点,总额达到 230亿元,主要包括:2011年-2013年预算已经安排的 80亿元的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侧重支持重点战略区域的重大产业发展;2014年继续整合安排的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0亿元,侧重支持骨干企业、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2014年-2015年预算安排的实体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50亿元,侧重支持实体中小企业发展;2014年继续通过资金调度方式安排的县域经济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资金 80亿元,侧重支持县域优势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二是加大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力度。在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社会保障、教育、环保、水利、保障性住房等已出台政策所需经费的同时,对执行中可能出台的相关民生政策所需经费在年初预算时适当留有余地。三是加大了财力下移的力度。2014年省级预算新增支持市州改革发展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 20亿元,增加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县(市)生态环境建设转移支付 10亿元,同时认真落实了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各项激励约束政策,市县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大大提高。四是加大了压缩一般性支出的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推进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五是加大了规范预算管理的力度。落实人大预算审查决定和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尽力缩小部门预决算差异;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继续完善项目资金整合方案,进一步推进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提高预算管理绩效。
(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 414亿元,其中:省本级当年基金收入 164亿元;转移性收入(含上年结转和当年中央补助)250亿元。
省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是:车辆通行费 75亿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52.4亿元,彩票公益金 17亿元,地方教育附加 8亿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2.4亿元,森林植被恢复费 2.2亿元,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0.5亿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5亿元,文化事业建设费 0.4亿元,政府住房基金 0.3亿元,农网还贷资金 0.3亿元,船舶港务费 0.2亿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0.2亿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0.1亿元,其他基金收入 4.5亿元。
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支出 252亿元,其中:省本级当年基金支出 82亿元;转移性支出 170亿元。
省级基金支出主要项目是:交通运输 70亿元,节能环保 2.8亿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1.5亿元,城乡社区事务 1.2亿元,农林水事务 1亿元,教育 1亿元,文化体育与传媒 0.6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 0.3亿元,其他基金支出 3.6亿元。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相抵,结转下年使用 162亿元。
(三)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 26.4亿元,其中:省本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24.9亿元;转移性收入 1.5亿元。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主要项目是:利润收入 1亿元,股利、股息收入 2.2亿元,产权转让收入 0.2亿元,其他收入 21.5亿元(主要是省级公共预算安排资金,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支出 26.4亿元,其中:文化体育与传媒 0.3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 1.3亿元,交通运输 20.5亿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3.8亿元,其他支出 0.5亿元。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相抵,实现平衡。
在提请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同时,今年我们还编制并首次向代表大会报告了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参照中央的做法,今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暂不纳入审查批准范围,另行印发会议参阅。通过近几年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我省财政预算管理基本覆盖了所有政府性收支,形成了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实现了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
同时,在 2014年预算编制过程中,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各部门认真落实人大预算审查决定和相关工作建议,努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一是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一户企业一本预算”的要求细化预算编制,适当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比例,优化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完善收支管理制度,建立支出绩效评价机制。二是继续深化省属高校部门预算改革,将省属本科院校全部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单独编报部门预算,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研究制定和完善高校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出台了试点省属高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三是不断改进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完善编审机制,细化年初预算,减少待分配资金,完整编制部门结转结余资金,调整完善部门预决算口径,尽量缩小部门预决算差距。四是努力盘活部门管理使用的财政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省直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五是认真做好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工作,进一步严格支出政策,严肃财经纪律,采取有效措施压缩一般性支出,省直各预算单位在编制 2014年部门预算时压缩一般性支出 5%。六是稳步推进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各预算单位及时公开 2014年部门预算;2014年初步汇总的省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数为 73535万元(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部分,下同),比统计的 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85220万元下降13.7%,比2012年实际执行数 108277万元下降 32%;各预算单位随同部门预算一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继续做好涉及民生的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市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四)中央提前通知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中央财政提前通知我省 2014年专项转移支付 331.7亿元。分项目情况是:一般公共服务 5.6亿元,公共安全 1.1亿元,教育 9亿元,科学技术 0.5亿元,文化体育与传媒 4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 44.9亿元,医疗卫生 19.2亿元,节能环保 17.6亿元,农林水事务 76.6亿元,交通运输 100.6亿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2.8亿元,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2.5亿元,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1亿元,住房保障支出 27.9亿元,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17.4亿元,其他支出 1亿元。
三、努力完成 2014年财政预算
2014年,我们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上述预算安排,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扎实做好财政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努力完成全年财政预算。
第一,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精心谋划我省的改革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我省财政改革。以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重点,在构建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体制和机制,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不断增强政府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努力提高预算管理绩效;完善预算支出政策和标准体系,推进基础数据信息和项目库建设,改进编报和审核方法,调整完善部门预决算编报口径,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落实税制改革部署,积极推进营改增试点,扎实做好其他税制改革工作。进一步明确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属于市县事权、省级补助的支出项目,在全面清理、归并、整合的基础上,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适时调整保障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动态保障机制。注重财政改革的耦合性、关联性,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统筹推进,确保财政改革取得实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跟进、主动研究、深度参与,及时提出财政政策建议,协同推进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
第二,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遵循收入预期性原则,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坚决杜绝有税不收、收过头税、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等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实行依法计征、应收尽收、及时缴库,更好地发挥财政收入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作用。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的部署,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财税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非税
收入统计、征收、稽查、控管一体化的税式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直达国库制度,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三,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改进重点民生支出拨付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权责不明晰、进度不均衡等问题,建立健全均衡预算支出的长效机制。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管理制度和办法,努力盘活财政性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对于预算难以执行或执行缓慢的,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到其他急需支持的项目。认真清理专户和暂付款,原则上不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对现有的专户继续清理并限期取消,对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核销,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及时列支冲抵,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暂付款和对外借款限期收回。继续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增加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完善制度和操作规程,立足于早、立足于实,在部门预算批复之后尽快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组织做好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对部门和地方政府整体预算管理绩效的考核评价办法。
第四,认真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把短期应对措施与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源头防范,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基础工作。利用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全面、深入地分析各级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加强管理、控制风险的应对措施。理清各级政府与融资平台的关系,明确融资平台职能定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举债融资行为,严格限定资金投向,防范运营风险。督促政府性债务规模大、债务风险较高的市县抓紧建立和完善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试行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地反映各级政府收支和资产负债等财政财务状况。
第五,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此相关的会议费、接待费、差旅费、出国费、培训费等经费管理制度;同时,全面清理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对与《条例》规定不相适应的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尽快形成比较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各级次公务支出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加快建立科学合理、完整规范、符合实际的公务支出标准体系和调整机制。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等活动,严格执行各类经费开支标准,对未经批准的活动、超过标准的开支,财政部门不得安排经费。进一步明确部门预算和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财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加大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问责机制。按照抓基层、强基础的思路,完善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强化就地监管责任,发挥就近监管优势,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编制和公开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扩大基层民生支出公开范围和规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位代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会议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财政改革发展面临的任务光荣而又艰巨。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作风,认真落实“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新要求,扎实做好 2014年的预算执行和各项财政工作,为推进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关于湖北省 201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名词解释及相关情况说明
一、综合部分
1、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政府进行反经济周期调节、熨平经济波动的重要工具,也是财政有效履行配置资源、公平分配和稳定经济等职能的重要方法,主要通过税收、补贴、赤字、国债、收入分配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
按照不同的政策目标,财政政策可分为积极财政政策、稳健财政政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和紧缩财政政策。
2、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也称为政府间财政关系,是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国家与企事业单位之间资金管理权限、收支范围的规范性、根本性制度。统一、公平的财政体制是减少矛盾争议、增加和谐、推动共同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央对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采用统一的财政体制,即使是西藏、新疆等特殊地区也不例外。
政府间财政关系涉及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主要包括三个要素:事权、财权和财力。相对于事权,财权和财力都是手段,为履行特定事权服务,因此,事权划分是整个财政体制的运转基础。只有在明晰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才能界定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进而科学划分政府间财政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上下级政府的财力余缺,从而构建起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都指明了改革方向。
目前我省省对市县实行统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省管县(市)财政管理模式。
(1)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
(2)省与市县收入划分
中央收入包括:中央分享的增值税 75%、企业所得税 60%、个人所得税 60%维持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
省级财政分享税收主要包括:中央返还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央核定我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省级 40%部分(中央决定 2008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铁路、高速公路等另有规定由省直接集中征收的税收等。省级财政继续按 32%比例分享中央消费税、增值税增量返还。
市县财政分享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25%)、一般企业所得税(40%,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以下同)、一般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100%)、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等。市县财政继续按 68%比例分享中央消费税、增值税增量返还。
(3)市县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上解省级财力计算公式为:某市县上解省财力=上年该市县上解省级财力×(1+该市县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比率)
各市县上解省财力以 2010年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如果某市县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财力达不到 2010年的数额,则以 2010年基数办理上解。
(4)转移支付制度
为了帮助缓解各地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参照中央转移支付制度办法,我省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转移支付制度。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促进各地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5)“一保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作为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政策,省财政建立激励机制,推动市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建立税收收入增长奖励机制,对各市县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超过平均增长水平的部分,省财政按 50%对市县财政予以奖励性返还补助。二是建立财政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对地方公共预算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市县,省财政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
三是建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市县争强进位,对经济发展较快、地方税收收入在全省进位较多的市县,省财政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对市(州)经济、县域经济发展在全国排序取得重大突破的市(州)、县(市),省财政给予特别奖励。
四是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
体制省级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加大对民生支出的补助力度。3、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指将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并接受与其性质相适应的管理和监督,使政府预算做到体系
完整、结构清晰、权责匹配、公开透明。其基本内容包括,一是所有政府收支应当纳入预算,二是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和对或有债务的有效监控”,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全口径预算的概念。2008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实现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范围和内容。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对人大加强审查和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公共预算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行使、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5、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收支预算。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利、股息和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支出主要用于对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弥补一些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等。
7、社会保障预算
指政府通过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收支预算。
由于编制覆盖全部社会保障收支预算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目前向人大报告的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即根据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8、成品油税费改革
指自 2009年1月1日起,通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替代公路养护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成品油税费改革规范了政府收费行为,公平了税费负担,建立了以税收筹集公路发展资金的长效机制,以及以税收调控能源消费的新机制。
9、增值税转型改革
指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改革后,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全额抵扣,有效地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优化了税收制度,减轻了企业设备投资和更新改造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2004年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启动,2007年7月1日起扩大到中部 6个省 26个城市,2008年扩大到内蒙古东部 5盟市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10、营改增试点
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1年 10月,国务院决定,从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北京等 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自 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 8个省(直辖市)。根据规定,我省于 2012年 12月 1日实施新旧税制转换,试点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力争 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同时研究提出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营改增试点方案。11、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12、保障性安居工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政府为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又统称保障性住房。2013年 12月,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下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明确,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2013年,中央下达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25.59万套(户),我省下达各地建设任务 25.59万套(户),实际开工 27.02万套(户),开工率105.58%。
2013年,全省共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144.89亿元,其中,中央补助 83.47亿元,省级财政 9.3亿元,市县财政 52.12亿元。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一是 5亿元,主要用于对 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和林区新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 200元补助和对全省各地新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给予贴息;二是 4.3亿元,主要用于林区棚户区、垦区危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配套。
1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指国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城镇和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在年满 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障待遇。2009年,我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试点覆盖面不断扩大,并正式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与新农保试点同步推进。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2012年 7月,全省在 103个县(市、区)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 55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给予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 3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 20元,统筹地区财政负担不低于 10元。
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省级财政足额安排并拨付 2013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43.38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 39.98亿元,省级补助资金 3.4亿元。2013年,全省参保城乡居民达到 2223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97%,已有 600万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领取了养老金。
14、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指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设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重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医药卫生体制运行效率,提升全民健康水平而进行的改革。2009年,国家和我省启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着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五项重点改革。
2013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确定的医改投入政策,足额将医改补助资金纳入预算落实到位。各级财政共安排医改补助资金 256亿元,比 2012年的 230亿元增加 26亿元,增长11.3%。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52亿元,比 2012年的 48亿元增加 4亿元,增长8%。具体情况是: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助资金 165亿元,比上年增长 17%,其中省级财政安排 41亿元,比上年增长 1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23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 3亿元,比上年增长 8%;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 9亿元,比上年增长 12%,其中省级财政安排 9400万元,比上年增长 10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 41亿元,比上年增长8%,其中省级财政安排 6.2亿元,比上年增长11%;公立医院改革等补助 18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 2亿元,与去年基本持平。
15、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指从 2006年开始,用四年时间,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起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全面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具体内容是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并制定和适时调整公用经费生均基准定额,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
16、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
指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战略要求,2010-2015年集中力量解决义务教育面临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基本标准配齐图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以及配置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等;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要求,逐步改善农村学校就餐条件;支持县镇学校扩容改造、农村寄宿学校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等。
17、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
指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从 2009年起,将基层政法机关“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中西部地区政法机关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分别承担,同时要求同级财政切实做好本级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东部地区政法机关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予以奖励性补助。
18、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为促进全省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着力构建“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集中财力,实施特殊扶持政策,决定由省财政筹集资金,设立重大产业发展基金,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并由市州统筹安排使用,支持重点战略区域市县培育和壮大支柱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和活力,支持七个重点战略区域的产业发展。具体范围和额度是:
宜昌、襄阳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各 10亿元;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 15亿元;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 15亿元;秦巴山连片特困地区 10亿元;幕阜山连片特困地区 10亿元;荆州市“壮腰工程”10亿元。省财政 2012年已将总额 80亿元的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预算指标下达到相关县(市、区),资金也及时拨付到相关市州。 
19、粮食直补指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原则上按粮食种植面积,把粮食补贴直接落实到种粮农户手中,实现对种粮农民利益的直接保护,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20、农资综合补贴指国家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的增支影响,对种粮农民给予适当补助,以有效保护农民种粮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21、良种补贴指国家对农民(含农场职工)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按面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种子,加快良种推广,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我省目前对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等五个全覆盖补贴品种按实际种植面积予以补贴,对部分马铃薯、花生主产区良种繁育及应用开展补贴试点。
22、农机购置补贴
指国家对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按照购买机具价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目的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
2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产品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保险业务,财政部门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目前,我省开展的农业保险有 8个险种,水稻、能繁母猪、奶牛、“两属两户”农房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全省推广,油菜保险在 5县市开展试点,棉花保险在 1市开展试点,森林保险在 14县市开展试点。
农业保险各险种保费补贴标准和金额如下:水稻保险:每亩保险金额 200元,保险费率 7%,保费 14元。中央财政补贴 40%,地方财政补贴35%。油菜保险:每亩保险金额 200元,保险费率 5%,保费 10元。中央财政补贴 40%,地方财政补贴35%。棉花保险:每亩保险金额 400元,保险费率 7%,保费 28元。中央财政补贴 40%,地方财政补贴35%。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 1000元,保险费率 6%,每头保费 60元,中央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30%。奶牛保险:每头保险金额 6000元,保险费率 6%,每头保费 360元,中央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50%。“两属两户”农房保险:每户保险金额 3000元,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 9元。省财政补贴70%,县级财政补贴30%。
森林保险:公益林保险每亩保险金额 500元,综合保险费率 3‰,每亩保费 1.5元,中央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50%。商品林保险每亩保险金额 500元,设置林木火灾保险费率 2‰和综合保险费率3‰,每亩保费分别为 1元和 1.5元,中央财政补贴30%,地方财政补贴30%。
24、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它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增强单位支出责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节约公共支出成本。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个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共同组成的综合系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要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使之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一起成为预算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
为推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从 2013年开始,省里选择部分资金进行竞争性分配改革试点。
实行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符合公共财政改革方向,是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径。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将资金分配从“一对一”的单向审批安排,转为“一对多”的选拔性审批安排,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能够有效提高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使有限的公共资源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主要是针对资金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不固定使用对象的专项资金,在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性机制,在明确扶持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备选项目中选择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昀高或实施成本昀低的项目。
具体操作中,对于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向全社会公布,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招标的方式进行;对于涉及全省、可在地区间转移实施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向全省各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公布,由各地提出具体实施的条件和方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的办法进行;对于已有总体实施规划但须分年实施的项目,采取向各地公布后,鼓励地方提出实施方案,择优确定实施的时间顺序,按照“条件昀优,时间昀快”的原则优先确定项目的办法进行;对于政府出资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项目,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服务机构。
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对各地的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做得好、绩效目标定得实的地方和项目,才有可能更多地争取到省里的财政资金支持。各地要适应这种新的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加快推进项目库建设,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立项及评估制度,扎实做好项目遴选、认证、审核和排序工作,确保项目选择真实、合理、可行,并逐步做到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都能从项目库中选取。
二、公共财政预算部分
26、全省地方公共预算收入指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划归地方财政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税收地方分享部分,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等地方固定税收,以及非税收入。
27、全省地方公共预算支出
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28、税收收入
指国家依据其政治权力向纳税人强制征收的收入。目前我国共有 19个税种,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等 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29、非税收入
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30、专项收入
指环保、水利、教育、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3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32、罚没收入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3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包括海域使用金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特种矿产品出售收入、专项储备物资销售收入、利息收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出
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34、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现行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35、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在 2008年以前,我省在向省人代会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决算情况时,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单独列表报告。从 2009年年初开始,我省在向省人代会报告年度预算时,将中央提前告知或通知的专项转移支付单独列表报告,全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36、省对下转移支付包括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37、省级公共预算总收入指财政年度内省级的公共预算总收入,包括省本级公共预算收入、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38、省本级公共预算收入指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划归省级财政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主要包括铁路和高速公路统征营业税、中央财政返还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和省本级非税收入。
39、铁路和高速公路统征营业税指省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统一征收的我省境内新建铁路建设期建筑安装营业税、部分铁路运营期营业税和我省部分新建高速公路建设期建筑安装营业税、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营业税。
40、中央财政返还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跨地区设立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先由相关企业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再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昀后,由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41、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指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09年开始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使用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42、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市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市县使用)等。
43、返还性收入指 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44、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
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是指以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选取影响各地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收入努力程度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按统一公式分配给地方的补助资金。
45、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指为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以实现县级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情况实施的奖补机制。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地方财政为责任主体,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工作实绩实施奖励,对地方给予支持和帮助。
46、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指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其目的是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建立多方投入、共同推进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47、调入资金指将预算以外的资金调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48、省级公共预算总支出指财政年度内省级的公共预算总支出,包括省本级公共预算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49、省本级公共预算支出 
指按照现行政府间事权的划分,经省级人大批准,用于省级政府本级事务所需的支出。
50、转移性支出包括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专项转移支付支出、调出资金、年终结余、债券转贷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等。
51、返还性支出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支出、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数返还支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其他税收返还支出。
52、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
包括体制补助支出、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支出、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支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支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支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支出、教育转移支付支出、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支出、医疗卫生转移支付支出等。
53、原财政体制上交中央支出
指原包干财政体制下我省应上交中央支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作为我省固定上交中央基数。
54、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等结算上交中央支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规定,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地方按照 92.5 ∶ 7.5的比例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统一从中央金库退库,地方应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专项上解中央。
55、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新增上解省级财力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鄂政发〔2010〕64号)规定,从 2011年1月1日起,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税收统一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税收,以 2010年各市县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与各市县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市县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56、中央提前通知转移支付
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明确,从2010年起,每年9月30日前,中央财政将下一年度数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通知地方,地方财政部门据此编制下年度预算。
中央财政提前通知地方下一年度数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指标,一是将数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已确定的补助数额提前通知。二是将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年度间略有增长的资金,按当年实际下达数通知。三是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根据当年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70%、不超过当年预算数)提前通知。按照项目分配的转移支付,已明确下一年度要实施的项目,提前通知地方。据实结算的转移支付,结合近年补助资金安排等情况,按适当比例提前通知。
中央财政提前通知地方的转移支付指标作为正式指标,下一年度预算执行中,只对未下达部分或需调整部分进行发文。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部分
57、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
包括省本级当年基金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省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船舶港务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农网还贷资金收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等。
58、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
包括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59、车辆通行费
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号)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公路,经依法批准后,向行驶车辆收取的费用。该项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建设公路的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以及公路维护建设。
6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费用。该项基金自 1999年开始征收,其目的是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该项基金收入 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省级财政,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支出。
61、彩票公益金收入
指政府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彩票公益金分配办法是:中央与地方按5 ∶ 5比例分配。中央彩票公益金收入按60%、30%、5%和 5%的比例分配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体育总局。其中,专项公益金使用范围包括:红十字事业、残疾人事业、农村医疗救助、城市医疗救助、教育助学、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等。
6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土地出让总价款。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2)补缴的土地价款。是指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自 2007年1月1日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支出全部通过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水利、教育等支出。
63、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对省级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的 2%征收,主要用于支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64、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
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该项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主要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其中,跨省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按相关省份应分享的比例,拨付给相关省级财政。
65、船舶港务费
1997年,原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了《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船舶港务费对进出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经营性作业的船舶征收,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征收进口或出口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0.55元。船舶港务费主要用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长江海事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66、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 2004年起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
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15%确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留在市、县,各地可
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 30%的资金集中到省级使用。
67、森林植被恢复费
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该项基金征收对象为:勘查、开发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征收标准为: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 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 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 2倍收取。其中: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大兴安岭、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林业(森工)集团公司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其他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该项基金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
68、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该项基金来源包括: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办法》(财综〔1999〕149号)的规定,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的管理费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的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其他住房基金收入。该项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以及廉租房维护和管理、房管机构转制等支出。
69、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 0.5厘,专项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续建问题。
70、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该项基金按歌厅、舞厅、卡拉 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 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 3%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缴中央国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缴省级国库。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国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支出,包括重大活动经费、培训经费、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经费等。
7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1995年,财政部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5〕5号)。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培训、职业康复、农村残疾人生产以及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7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
2002年,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该项基金对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征收,征收标准为: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昀高不超过每吨 1元征收;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昀高不超过每吨 3元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该项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购置、项目贷款贴息、新技术开发示范推广等。
73、农网还贷资金收入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1〕820号)。该项基金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电力用户征收,并分别安排给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征收标准为按社会用电量每度电 2分钱,由电网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
四、国有资本预算部分
74、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
包括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收入。2014年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 2013年 1-10月财务快报数据为基础,测算 2013年全年可实现利润、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及可分配利润,同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当提高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利润比例,由 15%提高到20%。
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等。
75、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支出
包括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76、利润收入
指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77、股利、股息收入
指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78、产权转让收入指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79、清算收入
指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