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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17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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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章新生
大会主席团:
1月 21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代表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较好吸收了代表们的审议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21日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随意丢弃、堆放生活垃圾在农村还比较普遍,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而且污染水体,已经成为农村水污染的突出因素,草案修改稿应当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防止污染水体。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二、有的代表提出,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作相应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六十二条)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中的个别文字作适当修改。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