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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1 08:1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3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主任     杨云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有利于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我省劳动年龄人口达到峰值后开始下降,少儿占总人口比例已从2000年的24%下降到2010年的13.9%;人口老龄化步伐不断加快,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2010年为124.09,高居全国前4位、且多年持续偏高,2013年仍然在118.45;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增大,失独家庭逐年增加。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调整,几十年后劳动年龄人口锐减,老年人口比重过大,势必严重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影响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复函我省,同意我省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报备方案。根据中央决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复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有必要尽快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启动实施单独家庭生育二孩政策,对我省总体人口控制目标影响有限,政策放开时间越早,堆积生育人群就越少。我省现有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有62.94万个,按照生育意愿调查情况,预测可能增加出生46.6万人,大部分在政策调整后前4年出生,其中2014--2017年分别占3%、31%、25%和23%。如不考虑生育调整,2014—2017年预测我省出生将分别达到76.8、75、72.4和69万。如果2014年初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4--2017年全省出生总量将分别为78.1、89.9、84和80.1万。预测“十二五”年均自然增长率为6.4‰(会比统计局公布数高1个多千分点,因统计公报数为常住人口口径),可以控制在6.5‰的规划目标以内,不会对我省“十二五”人口发展目标造成影响。考虑到“十三五”时期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开始下降,放开单独生育二孩,我省“十三五”时期年均出生人口相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不到10万人,且逐年递减。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省卫生计生委迅速成立了工作专班和专家组,启动了《湖北省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并积极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汇报,2013年12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听取了关于我省生育政策调整工作的汇报,审议了《湖北省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方案》,12月初,省人大组织立法评估论证会,全票通过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纳入2014年立法计划。省卫生计生委注重加强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法规室的衔接,由委领导带队,分别到17个市州和部分县进行调研,形成了《决定(草案)》初稿,并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将《决定(草案)》初稿印发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等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和修改,并通过了制度廉洁性评估。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

此次生育政策调整只涉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个别款项的修改,并不对《条例》作大的修改,主要是对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对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第三款“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予以删除;同时对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表述,根据今年机构改革情况,合并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表述。其他未作修改。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