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3号 >> 文章详情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的说明
——2014年3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海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习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省委书记李鸿忠在去年12月份的省委十届四次全会上谈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建设法治政府时也强调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2013年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两次深入恩施州调研,对依法治州作了重要指示,对正在起草的条例工作给予了极大支持和及时指导。
多年来,州委州政府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采取了系列措施,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规范。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职能交叉、权责不明、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不明、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责任追究流于形式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为逐步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一部统一、规范、有效的行政执法条例。
二、条例起草过程
条例的起草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纳入立法规划。在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2年7月,州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条例纳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同时,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将条例纳入2013年度立法计划。政府组织起草。州政府同年8月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着手条例起草相关工作,起草专班经过反复调研论证,于2013年8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广泛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起草工作专班采取多种方式向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社会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州人大常委会也通过各种形式向县市、乡镇人大机关、州及县市人大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经2013年9月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审议,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10月,州七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报省政府审批。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就相关内容与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经省政府王国生省长同意,省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以鄂政函〔2013〕234号文件予以批复。人代会通过。2014年1月14日恩施州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文本。
三、条例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条例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分为:总则、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证据、行政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五条。
四、条例中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将信赖保护原则纳入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旨在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信赖关系。
(二)将现行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规定,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司法等机关移送”。此规定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利于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省政府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内容在条例中都有具体体现。
(三)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行政执法协助,以及第十九条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办结等内容,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也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将这些创新执法方式的内容纳入条例,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州正确有效实施。
(四)将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习惯上升为法律规范。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由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捺印”。捺印是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常用的约定俗成的习惯,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肯定了捺印的法律效力,有利于行政执法实践。
(五)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纳入到条例中。为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都规定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可以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条例第六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城管执法的主体资格及工作职责以法规予以明确,并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奠定了法规基础。
以上说明,连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