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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邮政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1 08:5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3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湖北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和促进快递业发展,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和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月下旬至3月上旬,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先后到襄阳、南漳、十堰、郧西和外省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高等院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村邮员、快递员对草案的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3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地方提出,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业务为主要内容的现代邮政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统筹考虑,着重从规划和建设方面解决当前我省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业务、区域和城乡发展还不够协调的问题。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章章名“邮政设施”修改为“规划与建设”,同时在该章中增加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规划,编制相应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国家要求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任务,力求做到每个公民能享受邮政带来的便利,其受益人是广大人民群众。因此,政府应当对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提供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同时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运车辆在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时免缴通行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相应修改。(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提出,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保障的重要公益性服务,应做到全覆盖、均等化,明确政府在偏远乡镇、农村地区邮报收发体系中的保障作用,将村邮站建设管理纳入农村综合配套改革范围,并细化村邮站建设管理经费来源和保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强调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庄规划。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按照统筹村级公共资源的原则,将村邮站与农村公共服务平台有机结合,明确村邮站建设以及运营的责任主体,经费纳入农村公益服务范畴,由其财政合理负担,省级财政给予补贴。(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

四、调研中,有的地方、快递企业和快递员提出,做好邮件、快件投递工作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的具体体现,也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需要,如何解决“最后一公里”投递难的问题意义重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住宅区、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接收快件的场地或者服务设施;未设置或者未提供的,应当允许统一着装并佩戴标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和车辆进入为用户提供服务,不得阻拦。二是规定在车站、机场、旅游区等人员密集的区域,应当设置邮政普遍服务的场所,并根据需要设置快递服务营业场所或者自助快递服务设施。三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约定的,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没有约定,邮政企业无法按址投递或者当面投递的,经收件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邮政条例的制定要体现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应当支持和鼓励快递业发展,草案应当体现支持快递业的发展与规范快递市场管理的有机结合,建议充实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关促进快递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快递企业发展。二是给予快递企业在车辆停靠和通行方面与邮政企业同等的便利。三是明确规定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实行统一管理,对被特许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四是鼓励快递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中取得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五是针对快递车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规定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用于快递运输、投递的车辆在车型、车身标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范。(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何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是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都应当负起的重要责任,建议充实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用户书面同意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快件;邮件、快件被非法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扣件人及时放行。二是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三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和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的,不予收寄。同时,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收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进行验视并加盖验视专用章或者专门标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地方提出,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与禁止性条款相对应,在处罚幅度上应当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进一步修改、细化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以下违法行为设置相应法律责任:一是邮政企业擅自转让或者改变划拨土地和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途的;二是建设单位未设置信报箱或者信报箱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三是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以及档案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的;四是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规定加盖验视专用章或者专门标识的。同时,对罚款的幅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增加十三条,删去十五条,合并三条,条款由六十四条调整精简为六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邮政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