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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0-25 04:1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1月3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大会副秘书长  王亚平

 

大会主席团:

受大会秘书处委托,现将本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本次会议,省人大代表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围绕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建设,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和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准备,积极提出议案。到1月30日上午10时本次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代表议案26件。其中,内务司法方面的5件,财政经济方面的8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3件,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1件,农业与农村方面的7件,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2件。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议案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初步处理建议,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大会议程审议的议案。1月30日,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分别对这些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大会秘书处建议将张福好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湖北省消防条例〉的议案》(第15号)、王红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湖北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的议案》(第26号)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将周祖山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3号)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将王士金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严格规范农民建房的议案》(第1号)交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

上述4件议案经本次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依照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大会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将审议结果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其余22件议事原案,有的不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拟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有的属于区域性地方性战略规划、产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面的事项,拟转交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十三五”规划时统筹考虑。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是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认真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是法律赋予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大会秘书处建议,要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审议工作,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和方案;要充分吸纳代表议案的内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要加强与提出议案的代表、省“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切实推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完善机制,更好地发挥代表议案的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