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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0-27 00:25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鸿忠

2015年4月1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本次会议传达学习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过去的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英明领导的结果,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要通过学习,增强政治定力、提振发展信心,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立法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要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自觉担当起“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的责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为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于推动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我省贯彻实施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充分肯定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对这个报告表示赞同。同时大家也指出,目前还存在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矿产开发利用总体水平不高、矿山开采与生态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做到依法有序开采利用,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这个报告的审议意见,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整理后转交省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要依法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会议对《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三审稿)》进行了三审,对《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二审。会后,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审议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最后,我还要再次强调加强会风建设的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在今年一月份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印发了《关于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会风建设的意见》。从《意见》施行以来的这两次常委会会议考勤情况来看,总体成效显著,会议质量提高。这里我再强调两点:第一,要进一步严肃会风会纪。除因病住院、因公出国(境)或者参加中直机关和中央部门会议三种请假原因外,一律不得请假。希望各位参会人员根据事先通知的开会时间和会期,合理调整自己的工作安排,优先履行人大职务,切实处理好本职工作和人大职务的关系。第二,要进一步增强履职意识。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有其职、就其位、负其责、尽其力”。《意见》中规定:“缺席统计排名第一的,且累计请假、缺席总次数超过全年会期总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省委同意,将作为履职困难者,依法劝其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或者依法免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成员职务。”这项规定,是为不积极履职的行为划下底线,但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证到会率,提升会议质量。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确保《意见》贯彻落实。

现在,我宣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