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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0-27 01:1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4月1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11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全体省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组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开展立法中评估,并深入基层进一步调研和评估论证,听取基层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再次作了修改完善。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民宗侨外委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有的委员提出,旅游业是富民产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对旅游重视不够,发展旅游的氛围不浓、措施不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坚持融合发展,加强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同时,推动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开放,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壮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二是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建立健全与境外、省内外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鼓励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跨区域运营线路和产品,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公共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四是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关于旅游资源的保护。有的委员提出,旅游资源不可再生,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在总则里凸显出来,起到引领的作用,达到强化保护的目的;有的委员提出,针对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后,旅游资源长期占有不开发利用的问题,在条例中也应当予以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意识。三是规定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对国有旅游资源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关于旅游规划。有的委员提出,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旅游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国土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相协调;有的委员提出,规划由谁组织编制应予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进行总体部署。同时,编制旅游发展规划还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四、关于旅游者的权益保障。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着力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委员提出,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护;还有的委员提出,对于残疾人等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应当增加相应的权益保障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一章由第五章调整为第四章;二是增加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相关内容;三是规定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四是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五是鼓励旅行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六是明确景区应当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加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五、关于旅游人才培养。有的委员提出,针对我省旅游高端专业人才缺乏以及旅游企业一线服务人员素质等问题,建议分别予以规范;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旅游职业教育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对旅游经营者造成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破坏以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认为,一是考虑到旅游资源十分广泛,涵盖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除了旅游部门之外,还有多个部门和管理机构的职责涉及旅游资源的管理,同时,对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为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的发生,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的处罚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二是建议对旅游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相应调整。(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相关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本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5年6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旅游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