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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的审核意见
(2015年3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4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联组专题询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鄂常办函〔2014〕80号函,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处理。
按照监督法及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3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责成各地和省发改、财政、环保、水利、住建、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采取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湖泊保护责任体系;加强条例宣传,增强湖泊保护社会共识;加大投入力度,提升湖泊保护保障能力;理清发展思路,夯实湖泊保护工作基础;强化依法治湖,规范湖泊保护管理;实施截污活水,促进湖泊保护生态修复;推动拆围限养,改善湖泊保护生态条件等有效措施,进行了认真整改。经过近半年努力,全省湖泊保护工作有了明显改善,取得了较好效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5条审议意见,逐一进行了回应,条理清晰,内容充实,措施具体,赞成该报告作部分文字修改后印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同时,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建议:1.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的协调和配合;2.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突出重点,推动围栏围网养殖、湖泊水质污染等问题的解决;3.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度,理顺政府、市场与部门之间的责任关系,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并对考核排名进行通报,确保目标责任落实到位。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