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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0-31 02:4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5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大量修改,建议再作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后,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进一步征求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召开立法中评估会,在此基础上,再次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修改完善。5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可否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相关法律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权限已有明确规定,在不改变行政监督部门法定执法主体及职责的前提下,建议增加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制定交易规则、工作流程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

二、有的委员、代表提出,草案二审稿中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相关规定,没有考虑到我省绝大多数县和直管市已经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实际,建议作相应修改。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推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中的“设区的市级”“省、设区的市”修改为“县级以上”,并增加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九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相关条文中增加上述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完善专家库的管理制度,定期更新专家库。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根据评标专家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相关内容修改为:“对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对因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相关条文中增加“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六、有的委员、代表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八条对招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其具体行为不明确,建议分别列举具体违法行为,并删去罚款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黑名单”的惩戒作用。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其他条文作适当删减合并和修改,同时调整相关条款顺序,条文数由49条精减到42条。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5年8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