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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5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滕鑫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我省立法条例的必要性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是关于我省地方立法制度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立法条例确立的立法制度和工作程序是符合省情、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
二、条例修改的工作思路和过程
本次修改立法条例的工作思路: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立法条例修改中的主要内容及时向省委汇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二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与立法法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同时,总结近些年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将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功探索在条例中确定下来,从制度上机制上确保立法质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这一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用好有限的立法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本次修改采取修改决定的方式,进行部分修改。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今年4月,法规工作室成立工作专班,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先后赴省内外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了解省外立法动态,收集有关方面的信息。根据调研和各方面意见,对立法条例进行认真研究修改,提出征求意见稿,印发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各专(工)委、省直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6月中下旬,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6月29日,经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修改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
按照中央的要求,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据此,增加相关内容:一是关于条例的立法宗旨,增加规定:“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法治湖北建设。”(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二是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等作了衔接性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三是省人大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
(二)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修改决定草案在总则中规定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还增加了具体内容:一是进一步改进法规提请审议工作,明确规定法规案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法规案提出单位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修改决定草案第八条)二是进一步完善法规起草工作机制,增加对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提前参与起草法规草案和发挥专家学者在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中作用等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第十条)三是更好地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增加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等相关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三条)
(三)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应当在立法条例的修改中进一步落实。为此,增加相关内容:一是常委会审议表决法规案实行“二审三通过”及其例外情形,并增加单项表决的相关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二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公开有关立法信息,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公众参与立法。(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三是增加法规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定法规配套规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措施和机制的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
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作了程序性规定。据此,修改决定草案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承担审议的相关工作。(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九条)二是明确规定自治州、自治县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承担审议的相关工作,并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条)三是对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性法规提出了要求,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此外,还对立法条例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和文字修改。修改后,立法条例由六十三条增加到七十条。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