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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5年7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乔余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调整,有利于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立法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统筹谋划、积极协调,各市州全力筹备、扎实推进,目前十二个市州已基本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条件,决定草案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规定是合适的。
在分组审议时,有的委员提出,可以在决定草案的标题中“设区的市”后增加“和自治州”。据此,建议作出相应修改。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将标题中的“开始”和“的时间”等字删去。经研究认为,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是立法法所规定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只是根据立法法的授权,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为了避免引起歧义,我们建议不作修改为宜。还有的委员建议,各市州应当加强立法机构和立法人才队伍建设,重视立法队伍的培训,着力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地方立法质量;有的委员建议,各市州行使立法权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数量将大量增加,因此也要重视省本级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等。考虑到这些意见和建议属于工作层面事宜,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予以落实。
现提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