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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修订)》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1 02:3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7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7月29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委员们赞成批准该新修订条例,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下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新修订条例再次进行了审议,认为该新修订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该新修订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农村公路规划”后增加“和建设”。

二、将第七条中的“建立健全州、县市、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修改为“强化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职能”。

三、在第二十四条中的“保持路基边坡稳定”前增加“加强地质灾害巡查”;此条末尾增加“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应当设立警示标识”。

四、将二十八条中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修改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

此外,委员会还对新修订条例提出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