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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5年7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4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7月1日施行至今已满一年,根据《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第三条中关于“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规定,7月14日,省人大城环委召开第二十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环保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有关情况的报告。
委员会认为,一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解读《条例》、宣传环保,大力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全面开展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委员会赞同这个报告,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抓紧制定和完善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探索重点流域跨界断面生态补偿办法,建立信息公开、违法举报、企业诚信档案等制度,通过配套政策制度的制定,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二、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农业生产大量施肥施药、农村生活废水和垃圾、规模化畜禽养殖、湖泊围网养殖等是造成水体污染的重要因素,但《条例》实施一年来,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新办法、新举措不多,效果不够明显,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要重点研究,加大力度,有效推进。
三、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管网配套建设。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解决面源污染的关键,但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难、建设和运营成本高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致使相当一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转困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依法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四、落实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条例》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对因监管不力、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水体污染的要依法问责,重点解决好“追究谁?谁追究?”的问题。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依法终身追责。
五、严惩污染水环境不法行为。要加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和处罚案例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敬畏《条例》的高压态势。对严重破坏水环境行为要落实“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