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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2 02:0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田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周祖山等11名代表提出的第23号《关于制定〈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委员会认为,依法保护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于推进洪湖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非常必要,该议案的提出具有积极意义。

委员会非常重视该议案的审议工作。年初,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3月18日至19日,结合《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及专题询问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视察活动,王玲副主任率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赴荆州,实地察看了洪湖植被恢复示范区、保护区核心区、围网清理现场,详细了解洪湖湿地保护情况。6月30日至7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委副主任委员曲颖、左雄中再次率农委部分组成人员赴洪湖,就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立法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题调研,听取了荆州市及洪湖市、监利县人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7月14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洪湖是我省第一大、全国第七大淡水湖泊,也是长江中下游最典型的淡水湖泊湿地之一。其2008年被列为国际重要湿地,2014年被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众多迁徙水禽栖息地、越冬地,被誉为长江中游地区湿地物种“基因库”,具有调洪蓄水、物种保护、水源供给、渔业养殖、旅游航运等多种功能,是长江中游地区天然蓄水库,是荆楚大地重要的生态屏障。由于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的影响,造成湿地萎缩,功能退化,洪湖湿地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因此,通过立法加强对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迫在眉睫。

鉴于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条款对我省湿地保护、功能恢复及水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新修改的《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按照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已在全省率先成立专门的立法和立法研究机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行使地方立法权。洪湖虽然跨洪湖、监利两县市,但都属荆州市管辖,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是荆州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因此,委员会建议由荆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地方性法规为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