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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2 09:2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郭玉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草案)》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意义和必要性

制定我省办法的意义和必要性在于:一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目的在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为保障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依法规范我省宪法宣誓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十分必要。二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宪法宣誓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今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实行宪法宣誓作出决定,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我省人大常委会就如何组织全省宪法宣誓活动制定具体办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三是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宪法宣誓活动的实际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省各地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陆续向省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提出,希望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定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2016年1月1日起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后,我省各地关于出台宣誓组织办法的愿望更加强烈。为做好全省宣誓活动组织工作,切实增强宣誓的神圣性、庄严性,及时制定宣誓办法既合乎各地愿望又适应实际需要。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了做好起草工作,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研究借鉴近年来兄弟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我省部分地方开展宣誓活动的情况,做好相关准备。二是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黄石、宜昌、荆门、随州及秭归、猇亭、当阳、丹江口等部分市、县(市、区)进行调研,听取当地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深入调研,7月底草拟出办法草案初稿。三是将初稿印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省“一府两院”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专家学者书面征求意见。四是于8月两次召开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省“两院”政治部、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学者对办法草案稿的修改意见。我们汇总吸纳各方意见对办法草案稿进行了修改,经9月10日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现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开篇简要说明了制定办法的意义与依据,接着分十一条就宣誓的适用范围、宣誓词、宣誓的组织、基本规程、时间场所、宣传报道等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草案规定的宪法宣誓适用范围是: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办法草案第一条)。

(二)关于宣誓词

我省办法草案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宣誓词(办法草案第二条)。

(三)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

办法草案对我省宣誓活动的组织从三个层面作出规定:

1.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名常务主席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场组织进行宪法宣誓,但是否组织分类宣誓,办法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第二,人大常委会委员同时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在参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宣誓后,是否还要就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职务进行宣誓,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方案,但如组织进行分类宣誓,要明确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职务的,应当进行宣誓(办法草案第三条)。

2.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区分情况,分别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人大常委会推选的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的政府和“两院”代理正职人员,直接从已担任副职的人员中产生的,已经宣誓过的,不再宣誓;人大常委会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职务的,要进行宣誓。第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均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可不参加分类宣誓。第三,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宣誓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这是借鉴兄弟省的做法和听取省“两院”意见,将人大常委会任命、颁发证书与组织宣誓三者有机结合所提出的考虑。第四,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宣誓活动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对于担任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副院长、担任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副检察长是否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宣誓,可由组织宣誓活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把握。第五,由于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并需要宣誓的有关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分院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属机构设置特殊,为便于组织宣誓,办法草案对有关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分院的机构名称全部作了列举(办法草案第四条至第七条)。

3.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活动,由以上机关分别组织(办法草案第八条)。

(四)关于宣誓的时限、基本规程、宣传报道等问题

办法草案做出的细化规定有:第一,宣誓仪式一般应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进行。第二,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其他宣誓人左手持宪法文本;宣誓人诵读誓词后要同时各自报姓名,着装应整洁得体。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宣誓活动,各地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办法草案第九条)。

(五)关于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鉴于全省需要组织宪法宣誓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具体细节难以考虑详尽。办法草案规定:有关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侧重解决具体操作层面问题(办法草案第十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