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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3 01:5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9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9月22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委员们赞成批准该条例,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上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了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再次进行了审议,认为该条例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该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对盗伐林木等行为应当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修改为“鼓励对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查实的举报行为依法给予奖励”。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的“组织采伐的单位”修改为“组织抢险的单位”。

三、删除第五十条中“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将第一项中“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将第二项中“三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二倍以下的罚款”,删除“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同时,将第一、二项分别作为两条独立条文。

此外,委员会还对条例提出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