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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3 02:0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田承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4月至7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本次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至6月,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向执法检查组报送了自查报告。第二阶段6月至7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随后,执法检查组赴武汉、黄石、宜昌、荆门、随州等地进行抽查。

本次执法检查范围广、声势大,取得了积极成效。其特点:一是精心选题。针对全省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的严峻形势,力求通过此次执法检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二是准备充分。4月初,召开了执法检查工作动员会,组织和部署执法检查工作。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和省直部门对照《条例》进行自查。三是突出实效。执法检查组采取设立举报电话、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方式开展检查,重点听取了40多家企业负责人和10位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企业家反映的情况,执法检查组共整理归纳了6类28个问题,书面交当地人大、政府研究处理,均已得到回复,正在整改处理之中。

从检查情况看,《条例》颁布实施十年来,全省上下采取了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深受市场主体的拥护。普遍反映,《条例》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执法检查中也发现《条例》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和减轻企业负担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企业减负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始终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强化宣传教育。省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向社会发放《条例》宣传册,各地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学习宣传《条例》,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二是建立分工协调机制。省市县三级政府均成立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负责减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三是加强工作部署。省政府每年对减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阶段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举措。去年省政府下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对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涉企收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负担调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责任分工。

(二)坚持简政放权,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2011年省政府实施“四减五制三集中”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3年出台《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先后取消、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288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88项。市州平均减少行政审批事项88项,县市平均减少54项。武汉市2014年取消12个审批中介环节,将150项审批项目由前置改为后置,仅保留前置审批项目11个,是全国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最少的城市之一。

(三)着力清费治乱,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各级政府持续加大对涉企收费的清理力度。十年来,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237项减少为92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事项由66项减少为21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事项由92项减少为64项。2014年底省政府出台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加强对涉企收费的清理和规范,黄石市自2013年起取消和减免涉企收费项目122项,每年为企业减负1.2亿元。荆门、随州、仙桃等地编印《涉企收费明白册》,向企业免费发放。黄冈市开展银行金融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制订发放《融资服务性收费监督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出台惠企政策,大力服务企业发展

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服务企业发展。省经信委通过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襄阳市、黄冈市制定出台关于发展微型企业、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等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资本运作、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孝感市推行服务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智力支持+政银企集合贷”模式,强化财政支持,健全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放贷信心。

(五)强化建章立制,严格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各地、各部门突出抓好涉企检查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省工商局改革市场巡查制度,改“普查”为“抽查”,逐步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随州市出台了《涉企检查审批备案制度》,明确所有执法部门开展检查前,必须开具《准检证》。襄阳市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制,形成“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一支队伍管执法”的“三位一体”行政管理体制。

二、《条例》实施和企业减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市、县政府对《条例》重视程度不够,企业负担监督工作薄弱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减轻企业负担,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保增长、保稳定的一项关键举措。检查中发现,少数地方政府在减负工作中存在“突击性多、长期性少;被动性多,主动性少;重形式多、重内容少;口号多、行动少”的“四多四少”现象,对企业反映的土地产权纠纷、招投标不规范、强占企业资产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长期得不到解决,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意识不强,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认识不够,对国家和省里出台的重大措施落实不够,对《条例》贯彻实施落实不够。

(二)《条例》宣传贯彻不够,企业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条例》出台已经快十年,但相当多的企业不知道、不了解。企业主动运用《条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有的企业对不合理负担尽管反感,但不能依法抵制,不敢举报、投诉。据走访调查,近四成企业对收费项目及惠企政策不了解;政府部门对企业负担情况普遍缺乏清晰、准确的认识,缺少科学统计和客观分析。因而,产生了对企业负担认识的“两张皮”现象,领导干部的感受与企业的感受截然不同。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到位,效率低下的问题仍然存在

简政放权虽初见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仍存在“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现象。有的企业反映,办理房产证明,需要科长、处长到局长层层签字,一等就是好几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虽实现了“先照后证”,但“先照”容易,“后证”难。还有的企业反映,当地规划部门在审批建筑设计方案时,没有做到依法审批,仅依据审批负责人的个人意见,随意性强,增加了企业人力成本。此外,一些审批事项只是换了个“马甲”,从明的转成暗的、从政府转到与政府有关的中介组织。

(四)各类涉企收费种类较多、收费标准较高,企业不堪重负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在税费清理、减免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三乱”整治取得一定成效。但新的收费项目不断增多,收费标准不断上调,企业负担依然沉重。根据省政府研究中心提供的资料,某企业一年要向农业、质监、气象、税务等7个行政部门缴纳13项费用,最高一项为12万元。此外还有各类行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金融机构收费等等,企业每年的费用支出达数千万元。有的企业反映,节能门窗质量检测项目由原来的三项增加为九项,检测费用由几万元上升到数十万元。计量器具鉴定中,一把卡尺的鉴定费是90元,而同类卡尺的市场销售价格只有60元。一些地方出现重复收费的项目,气象和建筑部门同时征收防雷设备检测费,消防和建筑部门同时征收地下室通风设备检测费。此外,一些加重企业负担的老问题仍然存在: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全国排名第四;省质监系统预算经费四分之三来自于涉企收费,存在“收费养人”现象;少数部门强制企业征订报刊杂志;有的地方公安部门强行收取治安维护费等等。

(五)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不彻底

不少协会、学会组织有政府部门背景,存在公职人员兼职、合署办公现象,企业并非完全自愿而是慑于行政部门的权力加入协会、学会。一些挂靠政府部门的协会、学会通过会费、资料费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如有企业反映企业年检与协会会费挂钩,先交会费再进行年检。少数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人为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强行收取评估费、认证费、咨询费等费用。物价部门对中介机构设定的收费限额是服务标的的1%-10%之间,弹性过大。

(六)少数地方、部门落实惠企政策力度不够

检查中发现,少数地方和部门在服务市场主体过程中,存在“中梗阻”的现象。一是部分惠企政策没有得到落实。如国家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有关部门一直没有下调用气价格。国家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但有的地方仍在征收。二是惠企政策实施不平衡。有的市在市辖区全面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市辖县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仍然较多。有的市实行特种设备检验费全免,但不包括市辖县。

(七)企业融资贵、用工贵问题突出

融资贵、用工成本高是中小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负担问题。在融资方面,央行虽数次降息,但一些商业银行延迟执行,甚至不执行降息;有的银行实行贷款利率较基准利率上浮50%,使贷款利率不降反升;有的银行要求存贷挂钩,企业在贷款1000万的同时必须存款600万;有的企业向银行贷款1000万,实际仅得到1000万的承兑汇票。在用工方面,除工资上涨外,与工资配套的社保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在上涨。其中,社保费用增速过快,仅去年一年“五险”费用就上升28%,企业为员工支付“五险”占比过高,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负担沉重。有的企业每月利润仅30多万,保险支出就近10万。

三、推进《条例》全面实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为企业减负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持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统筹做好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宣传工作,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扩大《条例》的传播面和影响力,提高全社会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党员干部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进一步畅通企业信访举报渠道,强化新闻舆论监督,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现象予以曝光。要健全完善企业负担监测分析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企业负担网上调查,做好网上调查统计分析工作,提高企业负担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定期发布企业负担情况,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企业减负工作措施。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清理、规范前置审批事项

各级政府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摆在治理能力建设的突出位置。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再造审批流程,做到“真简”、“真放”。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预许可、超时默许、先照后证、多证合一等制度和成功做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大力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按照新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编制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前置服务项目,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一般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要加快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全面压缩中介服务时限、降低服务收费,提高服务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清理各项涉企收费项目,对依法依规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进行年度动态公示,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要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费用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减免质检收费等规定,抓紧落实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等惠企政策。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对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要规范垄断行业收费,加强对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促进特定行业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四)全面清理规范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促进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我省关于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人员、党建外事方面的“五脱钩”,彻底切断利益链条。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管作用,大力推行中介组织阳光服务,公开中介组织基本信息,服务事项实行明码标价,实现中介服务规范化、透明化。要建立健全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以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五)多措并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用工成本

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金融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涉企收费专项治理,整治和纠正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增加企业负担的突出问题,指导金融机构规范利率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规定,统筹安排,分类施策,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率,分类征收“五险一金”。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在招工、社保缴纳等方面设立专项补贴。

(六)全面修订《条例》,加强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建设

随着形势的变化,减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条例》部分内容已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改。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减负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条例》应明确各级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行政首长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减负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的监督主体地位和职能,以及各成员单位在企业减负工作中的职能分工。二是调整和完善涉企负担事项的范围。要针对减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调整相关法律条款,如针对涉企服务性收费逐年增多的问题,应将《条例》中“行政性收费”修改为“行政性及服务性收费”,同时取消颁发收费许可证的规定。三是明确责任条款。要细化各类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