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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3 01:5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9月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9月7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该条例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后增加“《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卫生”修改为“卫生计生”。

三、在第十条后增加一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河流保护工作情况,并对相关部门的河流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应当纳入自治县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和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及问责的主要内容。”

四、删除第十八条。

另外,委员会还对条例提出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