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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3 01:5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9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9月22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委员们赞成批准该条例,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上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了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再次进行了审议,认为该条例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该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后增加“《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卫生”修改为“卫生计生”。

三、在第十条后增加一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河流保护工作情况,并对相关部门的河流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应当纳入自治县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和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及问责的主要内容。”

四、删除第十八条。

此外,委员会还对条例提出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