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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率立法调研组先后到基层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宣传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人大代表、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代表等对草案的修改意见。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后,印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直相关部门、全体省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组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9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的修改思路
有的委员提出,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其本质特征在于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立法的定位要更加准确。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的修改应以鼓励、引导为主,坚持把开展志愿服务与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志愿精神,着力壮大志愿者队伍,着力完善志愿服务体系,着力建立志愿服务社会化运行模式,推动我省志愿服务实现新的更大发展。
二、关于草案的体例结构
有的委员提出,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主体,立法应当更加凸显志愿者的主体地位。有的委员提出,“志愿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可不设专章。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志愿者”调整到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调整到第三章;删去“志愿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精神培育”等两章,将有关内容调整到其他章节。调整后,草案由九章精简为七章,依次为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
三、关于志愿服务体制机制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志愿服务的体制机制。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要把握好政府在志愿服务中的角色与职能,处理好政府支持引导和志愿服务组织自我发展的关系。有的委员提出,可不设志愿服务联合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志愿服务应当形成“志愿服务协调机构统筹、政府支持引导、部门和组织推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更好地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推动指导等工作。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四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删去有关设立志愿服务联合会的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
四、关于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有的委员提出,可否明确志愿者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志愿服务。有的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梳理和调整志愿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有的委员提出,草案有关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登记的规定是否合适,建议斟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等。同时规定,志愿者可以自行或者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提供志愿服务。二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志愿服务组织界定为“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规定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进行登记。三是将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整合为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并对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接受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依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慈善救助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等,可以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成员。(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五、关于志愿服务活动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把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好、开展好,关键要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活动的运行机制。有的委员提出,对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及时有效进行记载,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或者根据需要确定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服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慈善救助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二是对志愿服务协议作出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同时,对必须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形作了相应调整。三是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建立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保障与激励
有的委员提出,对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激励措施应当予以细化,便于操作和落实。有的委员提出,应当突出政府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引导和支持。有的委员提出,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提高志愿服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有的委员提出,志愿服务的重点在基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政府财政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予以支持并纳入财政预算,删去有关志愿服务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志愿服务与城乡社区治理相结合,推动企业、学校、医院等成立志愿服务队进社区服务,引导慈善救助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三是对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学校的相关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删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对志愿者优待的内容。四是对志愿服务组织、大型活动的举办者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出规定。五是省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对志愿服务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和管理,实现志愿服务信息的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相关处罚规定应当与上位法相衔接,更具针对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对志愿者损害责任、志愿服务组织违法行为以及基金会的监督管理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可不作重复规定。同时,根据委员意见,对“利用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建议明确相应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删减合并或者文字修改。修改后的条款数由五十二条调整为三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