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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3 06:3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内容更加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领调研组先后到外省市进行考察,到武汉、黄石、十堰等地开展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志愿服务立法有关精神,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组织立法顾问组成员和有关专家开展立法中评估,进一步征求省人大代表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二审稿的制度设计、文字表述等进行书面论证,并对草案二审稿再次作了修改完善。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体制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厘清各有关方面在志愿服务中的职责。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要明确民政部门为志愿服务行政管理部门。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我省志愿服务立法要贯彻中央有关精神,立足我省实际,既要强调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又要明确民政部门的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还要发挥志愿者协会及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据此,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志愿服务中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对志愿服务予以支持和保障;三是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四是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五是规定省、市(州)、县(市、区)志愿者协会负责辖区内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的协调等工作。(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二、关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

有的委员提出,对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进一步予以梳理。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应当建立志愿服务站点,公开志愿服务组织相关信息,解决志愿服务组织登记难问题,促进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自主管理、自主运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明确规定志愿者有权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或者超出其能力的活动;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民政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三是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园、车站等服务平台,建立志愿服务站点;四是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进行充实调整,明确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有关信息,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真实、完整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等,并录入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三、关于志愿服务活动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平台,实现志愿服务信息的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草案二审稿有关志愿服务范围的规定可予斟酌。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明确志愿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便于实施。有的委员提出,要将政府服务、社区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促进志愿服务走进基层和社区。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明确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与各级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服务需求的对接;二是对志愿服务的范围作适当调整,鼓励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三是增加有关志愿服务协议内容的规定;四是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五是对企业、学校等成立的志愿服务队及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作出规定;六是鼓励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相结合,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的联动机制。(建议表决稿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志愿服务的保障机制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志愿服务离不开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支持,草案二审稿中志愿服务保障的规定要明确具体。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为志愿者办理保险对于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可否解决办保险难的问题,并明确其经费来源。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政策,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二是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经费的用途,包括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三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志愿服务;四是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相关险种,对志愿者实行免费或者优惠承保;五是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志愿者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本单位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弘扬志愿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有的委员提出,有关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的规定是否合适,建议斟酌;也有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志愿者的鼓励和关爱,很有必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二审稿应当加强志愿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更加突出对志愿服务的激励和表彰,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弘扬志愿精神;鉴于公务员招考、招生、征兵等涉及国家法律和政策,招聘员工涉及企业自主经营权等,地方性法规可不作硬性规定。据此,建议删去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文明创建的考核内容,教育部门、学校等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教育内容;二是实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和志愿服务工时换取社区服务制度,鼓励开展志愿服务;三是对在志愿服务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地方提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可否作出规定。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志愿服务组织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应当更加明确和具体。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损害和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法律责任;二是对志愿服务组织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证明,侵犯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以及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违法行为,相应作出处罚规定;三是对其他违法行为作衔接性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有关内容及文字表述等作了适当删减合并,相关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6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