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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3 07:0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滕鑫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等先后到恩施自治州及孝昌县、英山县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水土保持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法规工作室会同相关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印送省直有关部门、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9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水土流失既是资源问题,也是生态和环境问题。修订草案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置于生态和环境保护系统工程中统筹布局、综合考虑,坚持问题导向,避免重复上位法,增加体现湖北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为推进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关于政府责任

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应当强化政府水土保持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作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完善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同时在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及预防和治理的相关内容中增加政府责任的规定。二是采取列举形式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职责。(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四条)

三、关于水土保持规划

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突出水土保持的目标、措施和重点,因地施策。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等其他综合性规划相衔接,统筹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划定水土保持功能区,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监测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二是明确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综合性规划时,应当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进行专项论证;编制重点建设工程方面的规划时,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对策和措施。(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八条)

四、关于水土流失的预防

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表植被的保护,扩大林草植被覆盖率。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因地制宜,做好方案的实施及监督工作。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单位履行预防水土流失义务的重要依据,应当实行全程监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完善以下内容: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草植被覆盖率的年度指标和考核要求,并督促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提高林草等植被覆盖率。二是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种植农作物的,细化预防水土流失的具体措施。三是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四是为了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持衔接,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之一。五是明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对其验收和日常管护作出具体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五、关于水土流失的治理

有的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水土流失治理的内容比较单薄,应当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措施。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地方提出,应当重点治理小流域水土流失,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同时应当加强城市市区雨水控制和利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流失治理主要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二是对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重点、措施等作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三是明确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建设方案、具体建设措施和相关禁止行为的规定。四是对城市市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五是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各种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六、关于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管

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监测站点、监测机构的建设和保障,提高监测和管理能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补充以下内容: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构建全省监测网络体系,并保障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情况日常巡查制度、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和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制度,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可进一步斟酌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不再重复。二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三是对任期内未能尽职尽责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应当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对办法中相关禁止行为作出处罚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增加7条,删去13条,条款由35条调整为29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