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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3 06:5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湖北省水利厅厅长 王忠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我省水土流失现状迫切需要出台新法规予以规范引导

湖北是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除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水资源分布状况外,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生产建设活动也不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全省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69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9.8%,年均土壤侵蚀量达1.13亿吨,每年流失的表土,按土层20厘米计,相当于流失掉47.1万亩耕作层。由于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耕地减少,地力下降,生态失衡,严重制约了山、丘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当地群众脱贫致富。有的地方甚至因泥沙淤积,导致河床淤高,湖泊萎缩,水库淤塞,调洪泄洪能力下降,水利工程功能衰退,形成小洪水、高水位、多险情的局面,给防洪保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保持水土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行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法规规定,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控制和已有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省水土保持相关法规的滞后制约了我省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1994年,我省颁布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二十一年来,该《实施办法》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山丘区群众脱贫致富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突出问题,亟需通过修改现行的《实施办法》加以解决。

2011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颁布施行。对照新法,我省《实施办法》与新上位法不尽一致,与当前水土保持工作不相适应,尽快修改和完善十分必要。比如原水土保持法关于水土保持规划的规定过于笼统,只规定了规划批准的内容,新法新增“规划”一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编制主体、规划种类和编制要求等作了规定,需要省级《实施办法》相应配套。再如,原水土保持法在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方面规定不够完善,新法作了较大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护措施、完善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细化了不同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规定了水土流失治理和补偿制度,《实施办法》也应作相应调整。又如,原水土保持法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简单,很多条文只规定“可以处以罚款”,但没有具体的罚款额度,没有可操作性,不足以有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等。新法虽在这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较大,不便于操作,需要我省《实施办法》作相应细化和量化,以适应我省新时期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执法工作的需要。

二、《修订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

考虑到该办法是一部实施性法规,且上位法已分章节并作了详细规定,为突出湖北特色,保证立法务实、管用,因此在结构上没有分章节。

(一)关于责任体系建设

科学构建责任体系,是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关键所在。《修订草案》针对不同的主体设定了明确的责任体系。一是明确政府主导,政府应承担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责任,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及时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预防和治理;二是要求齐抓共管,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水土保持工作;三是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四是鼓励社会参与,及时公布水土流失调查和公告,健全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二)关于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专业规划。《修订草案》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实施水土保持规划,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二是就规划的调查与公告作出了细化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三是明确了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要求重点预防区应采取预防保护措施,维持其生态屏障的作用,重点治理区应因地制宜开展综合治理,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三)关于水土保持预防治理

结合我省实际,《修订草案》对上位法关于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制度设计予以细化。一是增加了对一些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二是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设施验收等制度,加大了对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管控力度。同时,还完善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内容,如投入保障机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等。

(四)关于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

水土保持监测是掌握水土流失状况、控制水土流失危害及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基本途径。《修订草案》一是明确政府应当强化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二是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机构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三是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属地管辖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此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草案还对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及细化。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