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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3 07:0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7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将在7月的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真进行了前期参与。6月中旬,委员会召开《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座谈会,听取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及修订情况的汇报,并与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立法的重点和难点。7月初,王玲副主任率领农委部分组成人员,结合崇阳县抗洪救灾工作情况和省人大常委会促进绿色发展的决定实施情况,赴崇阳、京山、大悟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

7月14日,刘田喜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我省是预防水土流失的重点省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抓手。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了“实施办法”,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水土流失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使水土保持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实施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土保持法进行了修订。因此,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使其与上位法相衔接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十分紧迫。“修订草案”内容基本可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已于7月6日审议通过,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在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如重大工程项目、风能电站、土地整理、农业开发以及一些大型专业种植基地等,都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大,建设单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认真落实非常重要。“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建议根据不同的时间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验收和监督,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摸清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对生态环境建设进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在这方面能力不足,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水土保持监测能力建设的相关内容。同时要加强县乡镇,特别是乡镇基层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管能力。

3.“修订草案”中设置罚款是必要的,但罚款的额度和幅度都比较大。建议适当予以细化,一方面要防止违法成本过低,一方面要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修订草案”要把水土保持和修复作为本次立法的重点内容,完善环境治理和修复制度。

此外,委员们还对“修订草案”中的有关具体内容、条款顺序以及文字表述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