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7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3 07:2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11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在我省的全面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一法一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今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省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方案》,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任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并确立了此次执法检查重点是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情况。根据方案安排和部署,4月至9月,省法院、检察院、工会、妇联、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政府法制办等13个省直单位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自查和检查,并提交了书面报告。10月,执法检查组先后赴武汉市江夏区、新洲区;咸宁市咸安区、通山县、崇阳县进行抽查,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汇报,与妇女代表、人大代表交流座谈,并到部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区、企业、学校实地查看,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妇联共同委托武汉大学法学院及有关方面组成专家团队,对湖北省妇女权益保障现状开展第三方评估,我们已将评估报告作为参阅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参考。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一法一办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法一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妇联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婚姻家庭等权益、优化妇女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共同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格局

一是明确发展目标。省政府将妇女事业发展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每年开展监测评估,发布监测统计报告,促进规划目标落实。二是健全组织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县级以上还普遍建立了由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妇联、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单位为成员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强化维权协调职能。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构建妇女诉求表达、维权等妇女权益维护机制及网络。目前,全省各级政法及有关职能部门建有“妇女儿童维权岗”102个;妇联系统设立市、县、乡、村四级信访网点3万余个,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依托乡镇(街道)建立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1338个,逐步形成了“空中有热线、部门有岗(庭)、基层有站(点)”的维权服务网络以及信访代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心理疏导“四位一体”的维权服务模式。

(二)广泛宣传教育,营造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纳入了普法内容,以“建设法治湖北·巾帼在行动”“幸福女性·与法同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为主题,每年举行“三八妇女维权周”“平安家庭法制宣传月”等活动,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刊载、播放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传播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妇联组织和用人单位的专题培训,如2014年妇联系统开展了反对家庭暴力专题培训164次,培训人数26779人;农业部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开展以来举办了保障妇女权益专题培训;省总工会不定期举办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专题培训班。通过开展各种专题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和自觉性。

(三)完善法规政策,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近年来,省人大、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等法规、规章中,都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省妇联与省政府法制办建立了湖北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对拟出台及正在实施的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的政策法规开展性别平等评估,推动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体现性别平等。省委、省政府还出台了提高妇女工作经费标准、中考高考农村独生女生加分、贫困妇女“两癌”免费检查等政策,促进妇女权益的落实。

(四)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妇女各项权益逐步落实

一是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程度不断提高。省第十次党代会女代表、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省十一届政协女委员分别较上届提高了1.1、1.2、2.6个百分点。2012年以来,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持续增加,由2794人增加至3307人。截至2014年底,全省登记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中女性占23.7%,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均较上年明显增长。二是妇女就业规模和社会保障面不断扩大。2014年,全省从业人员中女性占45.6%,比2011年提高4.2%,达到妇女发展规划“保持在40%”的目标;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中女性占全部参保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8.6%、42.5%、40.3%、31.3%、43.8%,其中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80.57万人,比去年净增15.3万人;83.1%的企业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比2011年增长了39.2%。三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有所突破。《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规定“承包期内,出嫁女、入赘婿、离婚或者丧偶者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规定“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和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省妇联与农业厅联合发文对“农村妇女应当作为家庭成员登记为共有人,也可以登记为承包方代表人”等六项内容作出规定,这些法规政策为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提供了有力依据。四是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和人身权利得到较好维护。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制定了湖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三年行动计划,通过在法院、公安等部门建立家事法庭、推行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民政、妇联联合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专区等措施,加大对施暴者的惩戒力度和受害者的帮扶,反家暴工作实效显著提升。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加大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力度,2014年,全省公安机关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5974起;检察机关受理起诉强奸、猥亵、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等刑事案件927件1187人;审判机关审结各类侵害妇女权益刑事案件706件,有力保障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五是妇女平等受教育权益得到更充分保障。截至2014年底,全省小学、初中阶段入学率分别达99.99%、99.92%,女生比例分别为45.7%、45%;普通高中和接受高等教育在校女生比例为46%、48.7%,各阶段在校生的男女生性别比基本与同期出生人口性别比持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一法一办法”贯彻实施情况是好的,但要切实维护好妇女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妇女发展水平、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还有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妇女参政比例和质量有待提高

2012年、2013年、2014年我省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中配有女干部的比例分别为100%、92.3%、76.9%,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中配有女干部的比例分别为96.1%、86.4%、78.6%,呈逐年下滑态势,未达到我省妇女发展规划中“市州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的要求,且存在任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的现象。《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但在去年我省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至今仍有少数村没有选出女性委员;同时,全省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8.61%,与30%的规划目标仍有一定差距。

(二)妇女就业歧视及特殊劳动权益保障缺失问题仍然突出

就业中显性性别歧视有所减少,但隐性性别歧视并不少见,部分用人单位以提高录用标准或者在劳动合同中限制结婚、生育等方式变相拒绝录用女性;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落实不到位;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执行情况虽有改善,但480.57万的参保人数与城镇基本养老1266.2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1034.7万、失业521.4万、工伤576.6万的参保人数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三)农村妇女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土地、少给或者不给妇女土地征收和安置补偿费、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形式限制甚至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情况较为普遍;出嫁女、丧偶妇女财产继承权被剥夺现象依旧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林权证、房产证及土地证等登记中夫妻共同署名比例还不高,给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保障妇女合法财产权益造成困难。

(四)家庭暴力、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未能有效遏制

由于社会上依然存在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事”的传统观念以及缺乏专门法律约束、家庭暴力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惩处难等因素,家庭暴力问题一直居高不下。2014年,全省妇联系统共接处家庭暴力投诉1336件次,占婚姻家庭权益类投诉的26.9%,家庭暴力恶性案件、受害者以暴制暴案件、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还出现性侵农村留守女童、在校女生案件频发情况。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猥亵儿童案件明显上升;检察机关今年1至5月就受理审查起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16件174人。由于此类案件受害人年龄小、认知防范意识差,往往侵害持续时间长但发现较晚,证据难以保存,案件侦破和依法惩处难度较大,对未成年女性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甚至影响终生。

三、几点建议

依法促进男女平等、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针对我省“一法一办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要继续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彻底消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残余。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各级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多方面多渠道深入宣传学习,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共识,增强广大妇女自尊、自强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重点抓好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性别平等意识和法律意识,并真正落实到各项决策和具体工作之中。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和机制

要加快推进反家庭暴力、生育保险、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出台,适时启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法制保障。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法规政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妇联组织意见,积极开展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可能会损害妇女权益的情况。要健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和优势,加强配合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推动妇女各项权益全面落实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及层次。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女干部和女性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有计划地加强对女干部和女性人才的教育培训和多岗位、多层次的交流锻炼,不断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委会、居委会中女性比例达到法定要求。二是加强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规范用工制度,优化妇女就业环境,为妇女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岗位推荐和就业指导,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努力提高妇女就业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特别是女职工较集中企业的妇女“四期”保护、生育保险缴纳、男女同工同酬等情况的监察力度,及时查处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三是重点研究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问题。要抓住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机,深入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集中清理和撤销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教育广大农民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依法打击各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大对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立案、侦察、起诉、审判、执行、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等刑事犯罪行为,从重处理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将预防和惩处儿童性侵纳入各级综治工作考核内容,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予以一票否决。要积极构建政府及其公安、司法、民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妇联、村(居)委会为主体的预防和惩处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家庭暴力救助庇护制度,推广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规范家庭暴力案件处置程序,从制度上解决家暴案件执法难、取证难、复发率高、部门联动不畅等问题。在基层法院推广建立家事法庭,推动家事审判专业化,加大对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力度,大力开展婚姻家庭案件人民调解工作,推进诉调对接,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四)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一法一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根据不同时期妇女发展状况确定检查重点。要善于运用多种检查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注重监督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定期跟踪督办,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妇联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其他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时,要注重对涉及妇女权益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切实维护好妇女各项合法权益,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全面落实。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