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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
——2015年11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湖北省财政厅厅长 王文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依法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定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新预算法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从2015年起,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财政部也按照上述规定核定并下达了我省今年的政府债务限额。省委、省政府要求认真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定,从今年起对市县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每年全省政府债务限额,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的限额内提出,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内各地区政府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级人民政府;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政府批准下达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是省人民政府依照下达的新增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新增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代为举借。三是省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合理搭配债券期限,安排债券发行兑付等工作。
二、按程序确定我省政府债务限额
(一)清理核实存量债务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财政部的工作要求,省财政厅组织省直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对2014年末各级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认真清理甄别,严格按照审计口径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范围。
(二)合理确定债务限额
财政部核定我省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697.5亿元。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要,结合全省综合财力状况,经省政府审核同意,拟按国务院批准的限额提出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为4697.5亿元。
(三)依法审批债务限额
按照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省政府专门提出议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我省2015年的政府债务限额。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全省债务限额后,我们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提出各地区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抓紧下达各市县。
三、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
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限额管理后,我们将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省人大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努力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一)规范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在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举债方式的基础上,把各级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由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由政府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考虑各地综合财力以及扣除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及债务付息等刚性支出后的可偿债财力状况,合理评价各地区的债务风险水平。在分配以后年度新增债券规模时,根据风险程度适当控制新增债务,逐步缓释风险。
(三)督促各级各部门建立偿债机制
对公益性项目债务,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积极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将符合条件的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政府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四)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继续加强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议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